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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印发省本级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

2017-08-05 08:00:03 无忧保
  各在闽中央企业、省(部)属有关单位、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 “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计发;   (二)工伤职工转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或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5元标准计发。   二、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   (一)往返交通费用。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工具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乘坐飞机按火车票硬卧票标准报销。乘坐出租小汽车的费用不得报销。   (二)住宿费。工伤职工到外省或本省跨县(市、区)就医等待住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凭住宿费票据向省本级经办机构报销。具体标准为:省内跨县(市、区)就医日报销限额150元;省外就医日报销限额200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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