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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8-06 08:00:03 无忧保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的规定,从2005年3月17日起,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改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同时,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新情况,为妥善处理个人住房贷款与政策性贴息的关系,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5〕16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经研究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05年4月1日(含)之后贴息合作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金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贴息合作商业银行确定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利率(以下简称执行利率)低于相应期限档次商业性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的,中心按照批准的贴息额度和贴息期限,根据执行利率与相应期限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差确定贴息金额。   (二)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中心按照批准的贴息额度和贴息期限,根据基准利率与相应期限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差确定贴息金额。   (三)贴息期间,如遇贴息合作商业银行调整执行利率,贴息金额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同时相应调整。   二、2005年4月1日之前贴息合作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规定,由中心按照批准的贴息额度和贴息期限,根据执行利率与相应期限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差确定贴息金额。贴息期间,如遇贴息合作商业银行调整执行利率,贴息金额也照此规定同时相应调整。   特此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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