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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通知单所载利率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和《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的通知》(国机房资〔2005〕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我中心自2005年3月17日(含)起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我中心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其附表所载利率因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需变更的,按《通知》规定的相应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更。
为解决《委托贷款通知单》签发日与放款日期间因法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导致《委托贷款通知单》所载贷款利率与应执行利率不符的问题,我中心决定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加注“如遇法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按放款日人民银行公告的相应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的条款。今后如遇法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请你行照上述条款办理,我中心不再就委托贷款通知单所载利率变更事宜另行发文。
请及时将本函转发你行各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网点。
此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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