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罚息利率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管理,防范个人贷款风险,根据《关于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字[2005]17号),现就逾期个人贷款罚息利率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2005年3月17日(不含)以前发放的个人贷款,在2006年1月1日前逾期计收罚息仍执行原罚息利率,自2006年1月1日(含)开始,逾期个人贷款罚息利率改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即为逾期个人贷款计收罚息时的个人贷款还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二、对于2005年3月17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贷款,个人贷款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即为逾期个人贷款计收罚息时的个人贷款还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三、各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规定,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中心。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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