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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算主体下委托中行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财务流程及业务规范的通知

2017-08-06 08:00:03 无忧保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根据《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新申请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实行中心作为个人贷款核算主体,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自由还款方式。为保证中心核算主体和自由还款方式的顺利实施,规范各项业务,将业务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账户设立   1、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西城支行作为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清算支行,中心在清算支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作为一般结算账户。   2、中心在清算支行设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各管理部不再单独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实行核算主体后新申请的个人贷款的发放均使用中心在清算支行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3、各管理部在中国银行各对应支行2004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其印鉴、户名、账号保留,用于原有存量贷款的收回,在实行中心核算主体后,不再发生新发贷款。   4、对于实行核算主体后发放的个人贷款,各管理部个人贷款本息回收全部通过中心在清算支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收回。   二、个人贷款发放准备   1、中心各管理部按照《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中的个人贷款放款流程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初审、复审,在复审时,管理部应告知借款人于面签时提供本人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内开办的活期一本通存折,用于进行贷款的归还。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的活期一本通存折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随存折申请一张中国银行借记卡。单独办理活期一本通存折不用交任何费用,办理借记卡需要办卡成本费,管理部在输入借款人的还款账号时务必输入活期一本通存折账号,不得输入借记卡的卡号。   2、中行个人贷款经办支行接到管理部开出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审核确认书》)及借款人相关个人贷款资料后,完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通知单》等个人贷款有关资料复核签章工作。   3、中行个人贷款经办支行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并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明细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由经办支行送相应管理部个人贷款业务部门。   4、《拨款明细单》上要注明拟发放贷款的申请人编号、借款人姓名、证件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拨款日期、银行扣款账号,其中前五项应与管理部开出的《审核确认通知书》明细项目内容一致;“银行扣款账号”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还款账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还款账户确认书》)明细项目内容一致。   三、个人贷款的发放   1、管理部根据《拨款明细单》,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申请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通过软件上报到中心会计处。中心会计处审核拨款申请表后,在贷款发放日前一个工作日向清算支行提交一张转账支票,并填写一张进账单将放款金额由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转至委托贷款基金账户,清算支行依照中心所附《个贷拨款申请单统计表》(见附件三)填写电汇凭证,该统计表中注明放款银行名称、管理部名称、放款金额、申请表编号、放款人数。在放款日的当天上午,清算支行根据电汇凭证将各经办支行的总放款额通过rts系统以报文形式发给各经办支行。经办支行手工接收西城支行的rts报单,通过“9991”临时存现科目划到各开发商的账户上。经办支行在接到报单后应将放款总金额与发放公积金贷款时留存的《拨款明细单》中的总金额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根据《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逐笔填写进账单,将放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对应的房地产开发商账户中。   中心会计处在个人贷款发放日当天上午11:00前,通过专线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放款明细表》(以下简称《放款明细表》)放置在中心服务器上,中行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系统每日定时下载该数据包。如某一工作日无放款数据,中心会计处应将《放款明细表》(空表)按规定时间通过专线传送至中行,如节假日发放贷款,中心应在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转送至中行。   2、在放款时,清算支行将应放款项从委托贷款基金账户拨至“9991”临时存现科目,即视为放款成功。如因房地产开发商账号错误等原因导致放款时划转开发商不成功的,款项退回中心在清算支行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各经办支行公积金贷款经办人员及时通知相应管理部,并与管理部共同联系借款人更改开发商账号,清算支行重新划款,直至款项划转成功。   3、贷款发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行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放款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放款结果明细表》),同时根据《放款明细表》数据中的借款人姓名、借款人证件号码、扣款账号与银行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中标注出“一致”或“不一致”标记,如“不一致”应注明错误原因(如:姓名错误、证件号错误、扣款账号错误)。中行应在贷款发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1:00前将《放款结果明细表》及《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通过专线传回中心会计处。   4、中心会计处将《扣款账号核对结果明细表》核对后,导入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系统,核对结果不一致的借款人信息通过个贷系统返还至管理部,并在信息中说明不一致的字段:“姓名不一致”、“证件号不一致”、“扣款账号不一致”。   1)对于“扣款账号不一致”的,即银行系统中没有该借款人的扣款账号,管理部应将留存的借款人还款存折复印件与系统中的扣款账号进行核对,如扣款账号有误,管理部进行修改并上报给会计处,会计处将修改后的扣款账号信息传输给银行进行二次核对。此项工作管理部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   2)对于“姓名不一致”或“证件号不一致”的,其中:对于中心与银行系统中姓名或扣款账号不一致的,个人贷款软件提示“姓名不一致”;对于中心与银行系统中证件号或扣款账号不一致的,个人贷款软件提示“证件号不一致”。   管理部将留存的借款人证件、还款存折的复印件与系统中的借款人姓名、证件号、扣款账号进行核对,如扣款信息无误,需向经办业务的支行出具《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通知书》(见附件四),并将借款人证件号和还款存折的复印件附后,此工作步骤管理部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   经办支行在收到《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通知书》后,及时与银行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向管理部出具《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结果表》(见附件五),此工作步骤经办支行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管理部根据《核对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结果表》,对银行可以确认双方系统中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一致的,在贷款软件中进行确认,并终止扣款账号核对业务,此工作步骤管理部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对于银行确认双方系统中借款人扣款账号相关信息不一致的,管理部通知借款人到管理部或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借款人提供的还款存折中开户人与借款人姓名不符的,管理部须要求借款人在银行办理手续后,及时到管理部办理还款存折变更手续。同时,管理部在个人贷款软件中确认扣款账号信息不一致,并终止扣款账号核对业务,转入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此工作步骤管理部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待借款人重新到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时,管理部应按照还款账户变更处理。   5、在个人贷款发放后,经办支行返还借款人个人贷款有关合同资料。各经办行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非银行存档的个人贷款资料返回管理部(特殊规定的除外),返回的具体资料详见《个人贷款流程各阶段资料清单(担保中心担保)》和《个人贷款流程各阶段资料清单(非担保中心担保)》。   四、个人贷款的回收   1、中心会计处在扣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上午11:00前,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以下简称《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放置在中心服务器上,中行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系统每日定时下载该数据包。如某一日无还款数据, 中心会计处应将《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空表)按规定时间放置。   2、中行北京分行在扣款日当天,根据中心会计处《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中提供的扣款账号批量扣划相应款项(扣款规则按《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核算主体有关问题的函》(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2号)中的规定执行),公积金中心需要在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告知借款人最迟在扣款日的前一天将当月还款金额存至还款账户中。中行公积金系统在扣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生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并在上午11:00前通过专线传递给中心会计处。   3、扣款日如遇节假日,中心会计处于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明细表》传递给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行在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按天进行扣划,并将每天的扣划结果生成《自由还款方式的扣款结果明细表》,由中行通过专线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节假日期间扣划的上述数据及节假日前一工作日的数据明细表传递给中心会计处,节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将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扣划的上述数据表传递给中心会计处。   4、清算支行在扣划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报表系统”打印公积金委托贷款专用网点的“7055”(公积金贷款自由/非自由扣款成功明细表)并用汇总额与网点的90446余额进行核对,如果无误则根据90446中的汇总数手工填制“9992”传票给对公部门,由对公部门将款项划到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中。此传票作为中心的入帐凭证,清算支行应将每张传票的填制日期和金额都应与相对应的一个扣款结果数据文件的扣款日期与金额相对应,并在传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核算主体贷款还款”(与非核算主体个人贷款还款区分)。   5、清算支行应在扣划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将公积金入账凭证传真至中心会计处,并在扣划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交换至中心会计处。   6、中心应根据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提供的《关于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提供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会计报表需求的函》中所涉及的内容在每月初提供相应数据。   五、本业务操作规范仅适用于中心实行核算主体后办理个人贷款使用,核算主体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收回按《关于委托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及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会计字[2004]20号)文件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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