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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8-06 08:00:03 无忧保
  各管理部:   为保证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业务顺利进行,防范个人贷款风险,进一步规范个人贷款业务,更好地为借款人服务,现将加强个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心规定的各项政策文件办理贷款手续,不允许擅自作主,突破文件规定,通融办理相关业务。遇有问题,须及时上报中心个人贷款管理处,按照中心处理意见办理。   二、各管理部必须在办理个人贷款的柜台前摆放自由还款业务宣传手册、客户意见调查表等相关宣传资料,由借款申请人自由取用,不允许管理部代填客户意见调查表。   三、各管理部要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向借款人申请人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及操作手续,对于自由还款方式下调整月还款额、偿还逾期贷款等业务,应按文件规定向借款申请人详细解释,认真耐心。   四、对于文件中已有规定的内容,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明确要求各管理部负责办理的业务,不允许推诿到其他部门办理;对于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及参照文件后仍有疑问的事项,管理部应与中心相关处室联系,按照处室做出的处理意见办理;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借款人提出疑问,管理部应负责解释说明,解决有困难的上报中心处室并将处室意见及时反馈给借款人,文件有明确规定且管理部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允许推诿给相关处室。   五、各管理部的个人贷款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必须佩戴胸牌,在发生借款人投诉等问题时,积极配合个人贷款管理处的监督管理,对于个人贷款管理处要求改正的问题应积极予以配合解决,保证以后不出现类似问题。   六、各管理部应随时登录中心办公网查询个人贷款代办人员的资质情况,在受理代办人员递交的个人贷款申请前,必须要求代办人员出具填写完整的授权委托书,坚决杜绝受理无代办资质的人员代替借款申请人递交的个人贷款申请。不允许强行要求借款申请人采用代理方式办理个人贷款。对于个人自行办理的贷款和由代办机构代理的个人贷款,在办理手续、申请资料的审核标准、放款速度上要保持一致。   七、管理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据个人贷款申请资料完成个人贷款数据的录机工作。保证个人贷款数据录机真实、完整、准确。   八、在面签环节,各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个贷字[2003]36号)文件规定执行,监督所有的借款申请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在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上签字,禁止将面签工作委托其他代办机构或其他部门监督。请各管理部认真检查核实本管理部落实面签的情况,有未按照文件规定办理的,应及时纠正,并将实际情况汇总成书面说明并加盖管理部公章,于2005年6月底前送交个人贷款管理处。   九、各管理部要严格保证每份个人贷款档案中均留存相应借款申请人的交接单,在各交接环节中,管理部必须审验交接单及按规定要求提交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如有缺失应立即向上一环节经办部门追索。管理部及经办银行之间的个人贷款资料传递只允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 由经办银行人员到管理部取走个人贷款资料;   2. 由管理部人员将个人贷款资料送至经办银行;   3. 由各管理部设点的代办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资料的传递。   交接单上应注明管理部及经办银行之间的个人贷款资料传递采取的方式。   十、各管理部应确保个人贷款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内容填写准确规范。已上交信息中心的档案,经信息中心清查存在问题的,管理部应按照信息中心出具的处理意见进行妥善处理;未上交信息中心的档案,管理部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档案归档整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落实到位。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信息中心,并按信息中心出具的意见进行妥善处理。   十一、各管理部应加强与开发商及经办银行的沟通,做好重点项目的宣传工作,在项目现场设立个人贷款业务宣传展板。管理部应严格要求经办银行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积极协调解决问题,确实协调有困难的,管理部应及时上报中心处室。   十二、各管理部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熟练掌握业务相关规定及操作流程;要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个人贷款业务培训,对于未能参加培训的个人贷款经办人员,管理部应负责组织其学习培训材料及业务培训光盘,保证管理部所有个人贷款经办人员熟练正确掌握个人贷款政策。各管理部个人贷款业务部门应留存一套完整的个人贷款业务相关文件备查,并随时从中心办公网上下载打印留存新下发的文件。   十三、凡借款人投诉管理部或以其他途径发现在个人贷款办理中管理部违规操作的,经个人贷款管理处核实属于管理部责任,问题严重或管理部不能及时处理的,转交中心监察处,同时追究管理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管理部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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