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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归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8-06 08:00:03 无忧保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管理,完善个人贷款相关政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个人贷款档案归档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个人贷款流程中归档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使个人贷款档案能够按照个人贷款流程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返回管理部归档,管理部应在确认借款人个人贷款档案完整后再办理相关划款手续。各管理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个人贷款档案归档模式中的一种进行个人贷款档案归档工作。   1、管理部在放款前对个人贷款档案进行分步归档。   (1)各管理部在监督借款人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后,对借款人个人贷款档案进行整理,只将需银行及个人留存的个人贷款档案资料以及需银行签章、填写的个人贷款相关合同文本资料送交放款经办银行。同时将其它需管理部、担保中心留存的个人贷款档案资料作临时存档。   (2)经办银行收到管理部报送的个人贷款档案资料,应完成个人贷款相关合同文本资料的复核签章工作,并在确定贷款发放日后,在相关合同、单据上填写合同编号、放款日期等内容。经办银行在向管理部递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明细单》(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的同时,将需管理部、担保中心留存的个人贷款档案资料返回管理部。   (3)管理部收到经办银行的《拨款明细单》及个人贷款档案资料后,应同银行做好交接工作,在确认拟发放贷款的借款人个人贷款档案资料齐整无误后再办理相关划款手续。   (4)管理部收齐银行返回的个人贷款档案后,应及时进行档案整理,将银行返回的个人贷款档案资料同临时存档的对应借款人的个人贷款档案进行合并。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应在贷款发放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需担保中心留存的个人贷款档案资料移交至担保中心授权审批机构。   2、管理部在放款前对个人贷款档案进行整件归档。   管理部在监督借款人签署相关合同后,将个人贷款档案资料转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发放日后,在向管理部递送《拨款明细单》的同时,必须一并将需管理部、担保中心存档的个人贷款资料返回管理部,进行个人贷款档案的交接工作。管理部应确认拟发放贷款的借款人个人贷款档案资料齐整无误再办理相关划款手续。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应在贷款发放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需担保中心留存的个人贷款档案资料移交至担保中心授权审批机构。   二、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在担保审批完成后,担保中心授权审批机构提前留存购房合同复印件等部分借款人个人贷款档案资料,同时将其它档案资料报送管理部。各管理部在办理个人贷款相关划款手续时,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应同时告知担保中心授权审批机构拟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名单以及拟定的贷款发放日期。   三、对归档各环节的档案资料名称、数量等具体要求详见后附的不同归档模式下档案清单。各部门在进行归档工作时应做好交接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管理部在放款前分步归档模式下对个人贷款档案进行归档时,要对临时存档的个人贷款档案资料做好保管工作。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管理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规范个人贷款档案资料归档工作流程,保证个人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特此通知。   附: 1.《放款前分步归档模式下档案清单(担保中心担保)》   2.《放款前分步归档模式下档案清单(非担保中心担保)》   3.《放款前整件归档模式下档案清单(担保中心担保)》   4.《放款前整件归档模式下档案清单(非担保中心担保)》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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