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结合我市实际,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省级统筹的意义
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全面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均衡企业负担、保障民生、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省级统筹的模式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暂实行过渡模式,即基金实行省级预算,省和市两级管理。
三、省级统筹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市本级和县、区统筹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从2009年7月1日起,统一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四、省级统筹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和人员,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项养老保险具体政策由省统一制订,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部门制订。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均不得自行制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经出台执行与省规定不相符合的政策要立即停止执行。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察北、塞北管理区和康保牧场中承包土地的农牧业职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和人员,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方案,统一按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结合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按省统一规定逐步将省规定的由企业负担的统筹外项目按统一标准纳入省级统筹。
(四)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含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统一核算,统一调度使用。省对市实行调剂金制度,市对县、区(不含省财政直管的张北、怀来县,下同)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级统一调剂使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属省级统筹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县、区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于2009年7月1日前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实施后市预算内基金结余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于次年l月15日前上解到省,超预算形成的基金结余暂留存市。确需动用留存市结余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动用。
(五)统一编制和实施省级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收入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编制,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下达;基金支出和调剂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编制,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110号),省对我市的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缴费申报核定额、基金征缴收入、基金支出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预算内基金缺口由省从统筹基金拨付,未完成预算造成的基金缺口分别由市和县、区财政弥补解决。超额完成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计划的,超额部分不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基数。
市以下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后,各县、区基金收入作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市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不再直接管理基金。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意见》(张政〔2008〕2号),市对县、区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缴费申报核定额、基金征缴收入、基金支出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因未完成任务指标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县、区财政资金弥补,通过市和县、区财政结算扣回。对原由县、区财政负担的红军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养老保险费税务征收经费仍由县、区财政负担,通过市和县、区财政年终结算单独上解市财政。
(六)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和信息应用系统。全省实行社会保险公共业务“五险合一”的经办模式,制订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规章制度和经办文书。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统一开发使用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软件,建立省和市中心数据库,实现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联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数据逐步集中到省。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省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异地业务、宏观决策、基金监管、公共服务以及个人账户做实等工作的信息化。
五、保障措施
(一)不折不扣地执行省级统筹政策。各县、区要严格按本意见要求于2009年7月1日前向市移交有关数据和资料。决不能借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的机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更不能将不该纳入省级统筹的单位和人员纳入省级统筹,严禁扩大统筹项目或增加待遇标准。
(二)建立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构名称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具体意见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研究提出,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三)实现养老保险在全省范围内无障碍转移。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基金不再转移。跨省级统筹范围的人员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未经省批准不得动用。做实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基金监督机构,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制度,逐步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入、支出和储存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职责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工会组织、专家和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决策、协调和议事职责,形成政府、社会和舆论相结合的基金监督体系。
(五)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省级统筹后,市以下将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县、区级不再保留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市和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对清理好各项基础数据,对企业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基金收支结余、企业欠费等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保证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瞒报基金收入、虚报基金支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要在2009年7月1日前向市做好基金账目的移交工作,配合市级做好基金核算。
(六)认真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市和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在2009年7月1日前完成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同时,要做好上半年基金征缴入库工作,认真清理企业参保缴费情况,加强稽核检查,确保应核尽核、应收尽收。
六、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地方税务机关、市机构编制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市和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本级按计划落实扩面、征缴、稽核等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支持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市和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基金征收力度,保障省级统筹基金正常运行,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费款调整入库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省级统筹是一项重大改革,涉及多方面利益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实施省级统筹以后,各级政府对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和按时足额发放仍然负总责,并没有因为省级统筹而改变。特别是市以下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各县、区政府不能有半点松懈,要继续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养老金发放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严格奖惩,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三)做好经办机构适应性调整。省级统筹后,各县、区社保经办工作的重心将转移到加强扩面、搞好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上来;市级经办机构将承担起更重的管理责任,工作量比改革前大大增加。市和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尽快适应工作重心的转移,搞好适应性调整,调配好工作人员,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岗位管理。同时,要更加注重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确保基金在管理和使用各个环节上的安全,决不能出现任何纰漏。
(四)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编制、审计、宣传等部门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互相支持和配合,形成顺利推进省级统筹的强大合力。
七、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