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督促单位为职工及时调整缴存基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从2011年4月10日起对缴存单位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进行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核定
1、核定内容:职工2011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为2010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核定期限:2011年4月10日—2011年8月20日
3、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4、缴存公积金基数的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参照洛阳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79元(注:2010年度相关数据暂未公布),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应超过6538元;
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孟津县、嵩县、汝阳县、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7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5%—12%。
三、缴存基数核定的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如实统计2010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各单位应将核定的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将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2、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当对有变动的缴存基数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本年单位已按规定调整过的月缴存基数,本次不再变更,职工工资如再有变动待到次年再作调整。
3、中心将采取抽查的方式,审核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凡被抽查到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联系电话:64819336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