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字[2005]17号)的规定,决定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3月17日起,上调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调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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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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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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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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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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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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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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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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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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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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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年(含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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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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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年(含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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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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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息、结息规则不变。
二、2005年3月17日(不含)以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今年内不做利率调整,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当日利率调整;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利率不调整,仍执行合同利率。
三、2005年3月17日(含)以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附:1.《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额本息月均还款参考表》
2.《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额本金月还款测算参考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