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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8-06 08:00:03 无忧保
  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58号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业务,规范个人贷款变更业务,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服务,现就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个人贷款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如提前偿还个人贷款,借款人和贷款人须签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提前偿还部分借款后剩余借款偿还的协议》(附后);如延长还款期限,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须签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延长借款期限的协议》(附后)。   二、现已开办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上银行均可办理提前偿还个人贷款和延长还款期限的手续,对于提前偿还个人贷款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可以办理月还款本金改变而借款期限不变、还款期限改变而月还款本金额不变、月还款本金和还款期限均改变三项业务,其它三家银行能够办理月还款本金改变而借款期限不变、还款期限改变而月还款本金额不变两项业务。   三、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个人贷款变更有关操作流程和其它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变更操作规范>的通知》([2003]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42号)执行。   四、各管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保证个人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特此通知。   附: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提前偿还部分借款后剩余借款偿还的协议》   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延长借款期限的协议》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提前偿还部分借款后剩余借款偿还协议   甲方(借款人):   乙方(贷款人):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其相关的从合同。甲方于 年 月 日提前偿还了借款本金 元,其剩余的借款本金为 元。   现甲、乙双方就甲方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后剩余借款本息的偿还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选择第 种变更方式偿还剩余贷款:   (一)月还款本金改变而借款期限不变   协议生效后,甲方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还款办法中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并根据剩余借款本金、剩余借款期限偿还借款,本次提前还款后,第一月还款额为 元,具体还款公式如下:   变更后每月还款额=p/(n×12)+剩余借款本金×i   其中:p为变更后剩余借款本金,i为月利率,n为剩余借款年限。   (二)还款期限改变而月还款本金额不变   还款期限由 年变更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期。协议生效后,甲方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还款办法中的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并根据剩余借款本金、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偿还借款,本次提前还款后,第一月还款额为 元,最后一期的月还款本金额按照剩余本金额按照剩余本金进行偿还,具体还款公式如下:   变更后每月还款额=p/(n×12)+剩余借款本金×i   其中:p为原借款本金,i为月利率,n为原借款年限。   (三)月还款本金和还款期限均改变   还款期限由 年变更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共 期。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还款办法中的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并根据剩余借款本金、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偿还借款,本次提前还款后,第一月还款额为 元,具体还款公式如下:   变更后每月还款额=p/(n×12)+剩余借款本金×i   其中:p为变更后剩余借款本金,i为月利率,n为变更后的剩余借款年限。   二、合同变更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各方应及时办理。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及其相关的从合同中相关部分依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进行变更。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保证人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乙方(贷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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