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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管房资发(2004)23号
中直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直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合理规避贷款风险,确保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中直分中心审批通过之后,须借款人夫妻双方到承办贷款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夫妻双方姓名须在银行业务员的监督下分别签署),并携带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以及双方身份证。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采取房产抵押或回购改租承诺担保方式的,中直分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须和贷款承办银行共同签署《〈购房合同〉收押书》并将《购房合同》交贷款承办银行收押。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20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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