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变更操作规范》的通知


(2003)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42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管理,完善个人贷款相关政策,防范个人贷款风险,更好的为借款人服务,现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变更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贷款变更是在正常还款前提下的个人贷款变更,借款人申请变更时若有逾期,须补齐逾期期间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分中心才可受理。
2、借款人在申请个人贷款变更时,根据《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05号],如涉及文件一十八条规定的《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等抵押登记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发生变更,则需重新签订或出具相应文件。
3、延长贷款期限的个人贷款依据延长后的贷款期限执行相应档期的贷款利率,缩短贷款期限的个人贷款仍执行变更前相应档期的贷款利率;其它个人贷款变更后的利率仍执行变更前该笔个人贷款所执行的利率,如遇央行个人贷款利率调整,则依据相应利率调整规定执行。
4、各分中心受理原贷款担保方式选择抵押+保险仍在保险期内的且抵押登记尚未完成的个人贷款变更时(借款人用于抵押的房屋变更除外),需开具两份《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一份给贷款银行,另一份给保险公司。
5、有关危改的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操作规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分中心接到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的规定办理个人贷款变更手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市中心。
特此通知。
附:1、《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变更操作规范》
2、《个人贷款变更分中心存档资料清单》
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关于借款人/抵押人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关于抵押人抵押担保的义务转移协议》
5、《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关于变更所购房屋/抵押物的协议》
6、《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关于延长贷款期限的协议》
7、《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关于变更担保方式的协议(一)》
8、《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关于变更保证人的协议》
9、《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关于变更担保方式的协议(二)》
10、《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关于变更担保方式的协议(三)》
11、《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关于变更担保方式的协议(四)》
12、《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关于变更担保方式的协议(五)》
1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关于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剩余贷款偿还的协议》
14、《合同变更申请书》
15、《变更借款人通知书》
16、《变更抵押人通知书》
17、《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
18、《变更保险通知书》
19、《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逾期贷款借款人合同变更审批表》
20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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