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18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配合我市城市危改拆迁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和《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2]1041号),现就城八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优抚待遇的廉租家庭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偿还个人贷款(以下简称租金补贴还贷)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这里的租金补贴还贷指符合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条件的廉租家庭购房并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同时将政府每月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租金补贴用于偿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其发放的个人贷款。 1、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的适用范围: (1)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可购买安置住房的廉租家庭; (2)执行货币拆迁政策的廉租家庭; (3)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外迁政策的廉租家庭; (4)其他经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批准享受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的家庭。 2、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廉租家庭条件、家庭配租人口数量、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标准、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补贴标准及以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最低贷款年限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确定。 3、廉租家庭以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申请个人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当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贷款利率时,若调整后的个人贷款利率高于原贷款发放时利率,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原贷款发放时利率。 4、属于廉租户的拆迁居民,其购房个人贷款由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费用可予免除。 5、对执行非货币拆迁政策的廉租家庭申请个人贷款,分中心应根据《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暂行规定》,按照《政府组织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对执行货币拆迁政策,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上交拆迁补偿款的廉租家庭申请个人贷款,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专项用于购房首付款支出。其申请个人贷款除贷款担保和抵押物评估按照现行有关政策办理外,其它贷款政策比照危改有关政策执行。 6、以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廉租家庭申请个人贷款,原则上依据属地原则,即由出具《北京市城市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证明》(样式附后)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所在区的分中心受理贷款申请。 7、以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初审时应提供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城市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证明》。分中心在个人贷款审核时应注意贷款年限不应低于《北京市城市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证明》中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定的最低贷款年限。个人贷款发放后,分中心填写完整《北京市城市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证明》后两联,一联作为个人贷款档案留存,一联作为回执通过借款人返回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各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加强个人贷款的管理工作,及时上报个人贷款的进展情况。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城市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证明》 2003年3月19日 《北京市城市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证明》 编号:
(此证明一式叁联,包括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存根联、资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经办机构留存联、及回执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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