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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统一印发《催建通知书》、《催缴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4号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组合贷款,提高组合贷款办理效率,现就组合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0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八区的管理一部、管理二部、管理三部和方庄管理部、中关村管理部可以开办组合贷款业务。其他管理部的组合贷款业务,统一由方庄管理部办理。
二、如借款人采用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管理部可根据管理部与受托银行对应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办理组合贷款业务。
三、各管理部应按照组合贷款业务流程办理组合贷款,具体流程附后。
四、各管理部应在组合贷款《北京住房公积佥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第六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中填写以下内容:
(一)甲方申请提前还款时,须根据原贷款发放时两部分贷款比例,同时偿还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不得只提前偿还其中的一种。
如借款人采用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在(二)中约定:丙方应就本合同项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额和甲方为购置本合同项下住房,同时向乙方申请的住房商业贷款额之和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组合贷款保证合同》,本合同第六章和第七章的约定不适用。
五、各管理部不得受理贴息项目的组合贷款,借款申请人有贷款需求的,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流程办理。
六、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期限应相同,且贷款起止日期也应保持一致。
七、组合贷款暂不审核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
八、经办组合贷款业务的律师事务所须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现已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名单附后。
九、除上述规定外,其它组合贷款的政策按现行贷款政策执行。
十、各管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保证个人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特此通知。
附:1、《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2、《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各环节的材料清单(担保中心担保)》
3、《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二○○四年二月二日
附件1:
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1、组合贷款咨询
组合贷款借款申请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或致电管理部进行组合贷款咨询,准备个人贷款相关资料。
2、管理部初审、信用评估及抵押物评估
(1)借款申请人本人携填写完整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表》(以下简称《借款申请表》)及个人贷款相关资料至管理部进行个人贷款初审。借款申请人通过初审后,管理部将借款申请人情况录入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同时管理部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告知借款申请人复审时需提供的贷款资料。
(2)管理部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以下简称《收押合同》);对于申请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需填写《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以下简称《收押合同》),并由借款申请人送至售房人处签章。同时借款申请人向售房人查询其开户行及账号,填写《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由售房人签章。
(3)管理部指导借款申请人本人填写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申请书》,向信用中心申请个人信用评估,信用中心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4)按照现行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管理部同时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持《抵押物评估通知单》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评估机构出具《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
3、管理部复审
(1)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个人贷款资料及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售房单位签章后的《收押合同》及《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至管理部,管理部根据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信用中心转送的《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及上述相关贷款资料确定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担保方式、经办银行、还款方式、个人贷款拟划入的售房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录入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
同时,管理部通过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以下简称《调查通知单》,担保中心担保需一式三份,经办银行,担保中心和管理部业务部门各执一份;非担保中心担保需一式二份,经办银行和管理部业务部门各执一份)。管理部在《调查通知单》“备注”一栏中应注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号码和《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中的信用等级,并标注“组合贷款”。对于申请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组合贷款,管理部开具《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一式三份,管理部、担保中心及授权代理机构各执一份)。管理部应告知借款申请人经办银行的联系方式,让借款申请人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准备商业贷款的相关材料。
(2)管理部根据《调查通知单》,通过个人贷款系统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一式六份)、《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一份)、《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镇房地产权属(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一份,管理部在“证明机关”处盖章)、《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一式二份)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一式二份)。如用来抵押的房屋尚未出租,管理部通过个人贷款系统打印《房屋未出租证明》(一份)。如用来抵押的房屋已出租,借款申请人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的有关书面通知书,管理部应对上述打印资料进行复核。借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暂不在上述资料上签字。复核无误后,管理部通知银行,由银行或律师将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资料取走。
4、办理商业贷款手续
银行或律师取得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后,办理有关商业贷款审批手续。
借款申请人若采用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的,律师还应向担保中心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代为收取担保服务费(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部分),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组合贷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组合贷款抵押(反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同时,监督抵押人在《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镇房地产权属(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未出租证明》、《抵押合同》上签字。
5、担保审核
i. 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组合贷款,贷款资料由律师转至担保中心进行担保审核。担保中心针对律师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在商业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收押合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上盖章。
ii. 对于非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担保审核与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审核要求相同,商业贷款部分的担保审核视各经办银行具体要求而定。
6、管理部审批并签定委托合同
银行或律师将担保中心审核通过的贷款资料报送管理部,管理部对借款资料报送管理部,管理部对借款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查。
管理部组合贷款审核通过后,需在《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上盖章。
7、银行放款
(1)银行或律师将管理部复审通过的组合贷款所有资料送至经办银行复核,审核通过的,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到银行办理签字、放款手续。
(2)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发放日后,至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划款手续。
(3)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发放日至银行办理贷款签字、发放手续,在银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签署《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经办银行也应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等个人贷款有关材料上签字盖章,并在相关合同上填写贷款发放日期和合同编号等内容。
(4)经办银行返还借款人个人贷款有关合同资料。
8、银行返回档案资料
(1)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由管理部存档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返回管理部(特殊规定的除外)。
(2)经办银行将个人贷款档案资料返回管理部后,管理部进行个人贷款档案资料整理。
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个人贷款担保资料由银行或律师将返还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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