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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98] 国家机关房资字第21号 建京发 [1998]163 号
各支行、分行营业部: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98]国管房改字第151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协议书》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决定目前申请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时,购买房改房的可选择采用房产抵押或权利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三种担保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可选择采用权利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方式,其他房产抵押贷款待确定保险或担保方式后再行办理。申请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时担保方式也照此执行,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必须采用组合贷款方式,其中政策性资金和商业性资金的比例原则上按1:1执行。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
1998年12月8日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
一、借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到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交存行申请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或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购买本单位产权住房的职工,原则上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如遇特殊情况,须报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填报借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身份、借款申请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及借款申请人购房资金状况的证明:
1、借款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或财务部门提供的收人职业证明或由借款人出具的完税凭证。
3、借款申请人购房资金的证明
(1)借款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存有不低于全部购房价款30%的存款证明,或已交30%以上购房预付款的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计划申请额度。
(二)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申请的信函
(三)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的资料
1、购买房改房提供的资料
(1)上级房改办批复的《售房方案》(复印件);
(2)借款申请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售房合同》。
2、购买商品房提供的资料
(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2)借款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按标准格式签订的售房合同或意向书。
(四)借款申请人贷款担保的资料
1、采取房改房抵押担保方式的需提供售房单位签发的《售改租承诺书》;
2、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需提供国库券实物或(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实物或(和)金融债券实物或(和)建设银行存单实物;
3、采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需提供担保单位保证能力和同意担保的证明:
(1)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
(2)近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建设银行认可机构签发的aa级以上信用等级证书;
(4)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
(五)售房单位提供的单位全称、售房款开户银行及账号。
(六)其他资料
二、贷款初审
(一)初审依据:
由建设银行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经办机构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98]国管房改字第15l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整单笔贷款额度的通知》([1998]国家机关房资字第15号)、《关于开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京银房字[1998]第10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国家机关房资字第07号)及《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协议书》,从资信、偿还能力、购房资金状况、贷款所购住房基本情况及贷款担保等方面对借款人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或组合贷款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二)初审的内容
1、审验借款申请表(借款人是否完整并如实填写借款申请表);
2、审查购房行为的合法性;
3、审查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审查抵押物的权属或质物的权属和价值;
5、审查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意愿及保证资格;
6、确定贷款担保方式;
7、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8、其他审查。
(三)核定贷款额度的原则
核定贷款额度具体按国管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整单笔贷款额度的通知》([1998]国家机关房资字第15号)规定办理。
借款人购买房改房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贷款额度仍不能满足购房需要的,不足部分可向同一建设银行经办机构申请商业贷款,具体手续按国管中心与建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国家机关房资字第07号)办理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必须采用组合贷款方式,其中政策性资金和商业性资金的比例原则上按1:1执行。
(四)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银行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经办机构提出对借款申请的初审意见并按下列要求填写《贷款初审意见书》
1、编号格式为:国管(支行名称)字(年份)—(当年序号)例如:“国管朝阳字1998—0010号”,《借款申请表》编号也由经办机构填写,与《贷款初审意见书》一致;
2、如为组合贷款,则在《贷款初审意见书》内注明商业贷款金额及年利率;
3、家庭财务情况中“工资收入(月)”栏填写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之和;
4、《贷款初审意见书》中各项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空白项填写“无”或“/”;
5、经办人在《贷款初审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业务用公章。
(五)经办机构将《贷款初审意见书》、《借款申请表》各一份存档。另一份《贷款初审意见书》、《借款申请表》和两份空白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售房单位开户证明(复印件)由经办机构每周于规定时间(见附表)送交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再由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每周二下午及周四下午将上述材料送交国管中心。
三、国管中心审批贷款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一)国管中心对《贷款初审意见书》和《借款申请表》进行复审。审批同意后,其负责人在《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二)国管中心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按行按借款人分类并于每周二下午及周四下午交与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三)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当日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每周于规定时间到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交接手续。
(四)经办机构收到上述文件后,在《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上加盖负责人名章和公章。
四、借款人购买保险
以所购房改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须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上的相关要求购买“贷款房屋保险”和“购房贷款保险”。
1、经办机构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通知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太保分公司)指定机构派员到建行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承
2、借款人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将保费足额存人储蓄卡并填写储蓄卡取款凭条和《划款凭证》,由储蓄人员将保费划至太保分公司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也可由借款人持现金到我行交纳保费。
3、借款人的保险费也可由所在单位代扣代交,再由我行储蓄人员将保费划至太保分公司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五、签订《借款合同》并视贷款担保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经办机构接到保险公司的《承保承诺函》后通知借款人到我行按以下要求签订《借款合同》并视贷款担保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1、借款人及其配偶均须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2、以所购房改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及《抵押附属合同》并由贷款银行保管保险单正本;
3、以质押方式作贷款担保时,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质押合同》。
以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建设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做贷款的质物时,经办机构必须核实质物的真实性并按规定办理质物的免挂失手续。
4、以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作贷款担保时,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5、借款人支付办理申请贷款时需支付的一切费用。
(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经办机构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还款表》交给借款人,由借款人作为偿还贷款的依据。
六、发放贷款
(一)
1、《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办机构每周于规定时间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各一份送交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2、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每周二下午及周四下午将上述文件交与国管中心。
3、国管中心收到上述文件后开出信汇凭证,于每周二及周四交与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收到文件的当日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每周于规定时间到分行办理交接手续。
(二)经办机构审查信汇凭证。信汇凭证必须与《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一致。审查无误后,于贷款起息日将资金由国管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周转户划入国管中心的委托贷款基金户,并在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的当日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凭借款人填制的《个人住房贷款花款凭证》或《信汇凭证》采取转账方式将资金划入售房单位的存款账户。
经办网点发现国管中心填知的《信汇凭证》或借款人填制的有关凭证有误时,应于当日及时通知国管中心或借款人更正。
(三)经办机构划拨资金后于每周规定时间将信汇凭证回单联(1、4联)和保险单(复印件)交给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部于每周二下午及周四下午将回单联和保险单(复印件)交给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部于每周二下午及周四下午将回单联和保险单(复印件)送交国管中心。
七、偿还贷款
(一)现金偿还方式、储蓄卡偿还方式
借款人持《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还款表》到建设银行网点办理还款手续。还款手续比照《北京市个人住房资金担保委托贷款》的还款手续办理。
(二)单位代扣偿还方式
经办机构依据《委托代扣协议书》和分行会计管理部下发的有关核算办法为借款人办理还款手续。
(三)以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其住房公积金足以支付月均贷款偿还额时,持《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还款表》到各自住房公积金缴存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同时以转账方式将其住房公积金划入国管中心的委托贷款基金户。
八、提前偿还贷款、贷款逾期、贷款利率调整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1998]国管房改字第15l号)的规定执行。
九、还款资金的划转
经办机构在收到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将本金数额由国管中心的委托贷款基金户划国管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周转户,有关凭证由经办机构集中于每月第一个周二上午或周四上午送交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部于每月第一个周二下午及周四下午送交国管中心;利息数额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按汇总金额在扣除代缴的有关税费及手续费后划入国管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周转户,并于下月第一个周二上午或周四上午将有关凭证送交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部于每月第一个周二下午及周四下午送交国管中心。
十、违约贷款的处置
违约贷款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1998]国管房改字第151号)及《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办行的贷款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比照分行下发的有关贷款档案管理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建京银信管字[1998]第62号)第16条第1、2款要求执行。
十二、本《操作规程》涉及的有关合同、凭证等文件资料的传递须严格交接手续。由经办机构、国管中心填制《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凭证、借款资料交接清单》,并由经办机构、分行房信部、国管中心的有关人员分别签字,以明确经办人、传递人、接收人各方的责任。
附件:
1、《同意贷款申请函》
2、《售改租承诺书》
3、《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凭证、借款资料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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