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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7-08-07 08:00:03 无忧保
  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保资金安全,降低借款人的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贷款条件中增加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限制。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申请委托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二、提高最低月还款额:借款人家庭税后月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每月最低还款额=家庭税后月收入×20%;家庭税后月收入在2000元至5000元(含)的,每月最低还款额=家庭税后月收入×25%;家庭税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每月最低还款额=家庭税后月收入×30%。   三、增加最高月还款额限制:借款人家庭税后月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每月最高还款额=家庭税后月收入-600元;家庭税后月收入在2000元至5000元(含)的,每月最高还款额=家庭税后月收入-800元;家庭税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每月最高还款额=家庭税后月收入-1000元。   四、增加“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委托贷款经办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就开发项目签订《合作协议》,购买该项目住房的借款人,可选择“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由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委托贷款发放日起,至房产抵押登记办妥日止。借款人选择“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的,可自愿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项目及开发商名单。开发项目变更开发商的,需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采用“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须由《合作协议》中指定的经办网点办理。   五、调整房屋保险的保险期限。借款人选择“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和“房产抵押加寿险”担保方式的,须投保房屋保险,保险期限自房产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委托贷款到期日止。   六、调整委托贷款有关文件文本格式。   经办网点的住房公积金柜台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附件1),代替《住房公积金查询(证明)书》。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现工作单位出具《借款申请人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附件2),代替现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在《借款申请表》上盖章。   选择“房产抵押加寿险”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售房单位和委托贷款经办银行须另行签订《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附件3)。   房屋共有产权人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声明》(附件4)。   本通知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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