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

2017-08-07 08:00:03 无忧保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现就确定2006年和2007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增发的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6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含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2006〕1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选择新办法的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0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00元以上的,先发给100元,再按照高出100元以上部分的10%计发。   二、2007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2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20元以上的,先发给120元,再按照高出120元以上部分的20%计发。   三、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标签:   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社会养老养老金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