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抵押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前抵押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抵押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前抵押登记工作的顺利落实,现就中心各单位(不含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及北京铁路分中心)办理贷款放款前抵押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8日起对于抵押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放款前抵押登记工作统一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授权的代理机构完成。
二、根据抵押登记业务工作要求,中心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担保中心做好以下工作:中心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抵押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在完成面签工作后,以传真方式将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借款人信息(具体样式见附件)发送到担保中心资产管理部,然后再将贷款资料转交贷款经办银行。
三、根据抵押登记业务工作要求,贷款经办银行应当协助担保中心授权的代理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1、将抵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备齐转交给代理机构,贷款经办银行建立交接登记簿,切实做好交接工作。关于贷款经办银行应交给登记机构的抵押权人资料,由贷款经办银行配合代理机构向各区县建委办理抵押权人资料的备案。
2、代理机构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交回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要做好交接工作,由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将已注记完毕的《房屋所有权证》转交借款人,贷款经办银行持《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到中心各有关单位办理上报拨款手续。
3、对于涉及抵押预登记的,代理机构办理完毕抵押预登记手续后,将抵押预登记证明原件交贷款经办银行留存,贷款经办银行持抵押预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中心各有关单位办理上报拨款手续。
四、中心各有关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有关事宜通知相关受托银行并做好有关工作,如遇问题,及时与贷款中心业务拓展部和担保中心资产管理部联系。
附件:《放款前办理抵押登记人名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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