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05〕181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城镇住房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和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及时、足额为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缴存比例的确定,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行政机关单位的缴存存比例和计提基数在省市政府有新规定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持本单位近三年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七、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八、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已设立但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补办缴存登记,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年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西安市人才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设立流动人员住房公积金专户,在为人事代理单位及其职工保存人事档案关系的同时代理流动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十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计入所欠职工工资,作为第一清偿顺序,从清算财产中补缴,存入职工个人账户。
十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在发生以上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手续。
十四、西安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条例》,并督促所属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和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催建、催缴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经催建、催缴仍不缴存的单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高资金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西安地区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住房贷款保证机构及有关方面要积极宣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优势,简化办事程序,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六、市财政、监察、房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