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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取消银行初审等问题的函

2017-08-07 08:00:03 无忧保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我中心于2004年底启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1.0版)。为进一步明确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委托双方的职责,我中心决定自2005年2月1日起对委托贷款的部分业务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委托贷款受托银行初审环节。受托银行不再审核贷款金额、期限并出具意见,只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齐备、合规以及材料交接的及时性负责。   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采用一人一签的方式,以保证个人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   三、为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填写的准确率,缩短合同签订时间,借款合同附表页由我中心打印后粘贴于合同正本,粘贴骑缝处加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业务专用章(样式见附件1),签约各方对打印的合同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对于借款人提交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第三版)和签署的《借款合同》,需有受托银行经办人员的见证签署。为使见证签署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各受托网点须指定委托贷款专职经办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指定2名以上),并将其个人印鉴报我中心备案。借款人及其配偶签字时,须专职经办人员见证,并使用已备案印鉴签章确认。专职经办人员对借款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各受托网点务必于2005年1月31日(含)前将专职经办人员名单及其个人印鉴报送我中心(报送样式见附件2)。   请及时将上述业务调整通知你行各受托网点,并要求各受托网点严格按照我中心要求,把贷款申请受理和见证签署工作做好、做细。   此函。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业务专用章(样式)   2.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银行专职经办人员备案表》(样式)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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