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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改变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方式的通知》(中管房资字[2004]10号)并报上级领导批准,我中心将于近期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即由原来委托建设银行归集改为我中心自行归集。为了适应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模式的改变,我中心对中直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规定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并重新制定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中直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自2004年5月31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2004年4月23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是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直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中直机关在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缴存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担保贷款。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咨询及准备借款资料
借款人到中直分中心咨询并领取借款申请表,准备相应材料:
1、借款人可选择的担保方式如下:
(1)回购改租承诺(购买房改房适用,需购买保险);
(2)房产抵押加保险;
(3)权利质押;
(4)第三方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借款人准备下列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看原件留两份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配偶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看原件留两份复印件)(外地在京人员提供暂住证、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3)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已婚提供,看原件留两份复印件);
(4)收入证明(离退休职工提供);
(5)《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预售登记备案表(看原件各留两份复印件);
(6)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及批复(房改房,复印件各两份);
(7)集资建房方案及批复(集资建房,复印件各两份);
(8)集资建房批复在房改部门的备案证明(集资建房、两份复印件);
(9)购房首付款收据或自筹资金的银行存款单(看原件留两份复印件);
(10)房屋共有产权人不作为借款共同申请人的,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声明》(见附件一);
(11)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权属证明;
(12)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提供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13)采用回购改租承诺方式担保的,提供《单位回购改租承诺书》(见附件二);
(14)中直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采取回购改租承诺和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由中直分中心指导填写《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一式四份、见附件三),并由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送至售房单位签章。
4、按照规定需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中直分中心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房产评估通知单》,由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送至中直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5、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如需对其抵押物进行评估,由中直分中心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
6、采取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受托银行认可的权利凭证并对其进行价值评估。
7、采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第三方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并通过受托银行的资质审查。
二、中直分中心审批贷款
1、审查借款申请人送审的借款资料的齐全性。
2、审查购房行为的真实合法性。
3、审查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根据月缴存额倒推职工收入,并以此确定借款申请人借款额度及年限。
4、中直分中心根据中直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自收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5、准予贷款的,中直分中心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相应担保手续。
三、审核担保及签订相关合同
1、借款申请人需根据个人采取的担保方式履行如下手续:
(1)采取回购改租承诺担保方式的,中直分中心审核单位承诺书;
(2)采取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申请人须在贷款发放前,同受托银行办理质押担保手续;
(3)采取抵押加保险担保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发放前,完成《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中借款人和售房单位双方的签署并购买保险;
(4)采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申请人须在贷款发放前,办理连带责任保证的有关手续。
2、中直分中心对担保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合同》。
3、中直分中心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连同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料和《借款合同》送交受托银行(采取抵押加保险担保方式的,《收押合同》一并送交银行)。
4、借款申请人等待受托银行通知办理放款手续。
四、贷款发放
1、受托银行收到中直分中心转来的资料,完成《借款合同》和《收押合同》的签署并确定发放贷款日期。
2、受托银行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后,到中直分中心办理个人贷款的划款手续。
3、受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到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并将相关合同文件返还借款人。《借款合同》自放款之日起生效。
4、受托银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规定返还中直分中心存档的材料。
五、其他
1、以上全部贷款流程在15个工作日完成。此流程自借款申请人将个人材料准备齐全送达中直分中心之日起计算。
2、上述流程中需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复印件需统一使用a4纸型(可双面复印)。
附表1:《房屋共有产权人声明》
附表2:《单位回购改租承诺书》
附表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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