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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干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宅建设和住房消费的推动作用,现就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88号)中关于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家庭月收入比例的限制。
二、住房公积金原缴存单位,因单位经济发生困难,可以申请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归集执法处审批同意办理缓缴手续的单位,其职工申请个人贷款,可视为目前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对于已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单位的职工在申请个人贷款前,须持续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或累计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
四、已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单位的职工申请个人贷款,其月收入按照缓缴单位上报的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的方式确定。
五、中心归集执法处定期在中心网上公布批准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上报的缓缴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六、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个人贷款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严格审核,保证个人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加强个人贷款的管理工作,及时上报个人贷款的进展情况。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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