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委托农行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及规范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中心会计字[2003]25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各支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步实行统一核算后,委托农行北京分行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的流程发生变化。为规范各项业务,规定业务操作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账户设立:
1、市中心在农行万寿路支行设立基本结算户,管理部不再单独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管理部在纳入统一核算前以分中心名义设立的基本结算户全部取消。
2、管理部在纳入统一核算前以分中心名义设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印鉴、户名、账号保存,作为以前分中心贷款收回本息使用,在纳入统一核算后,不再发生新发贷款。
3、纳入统一核算后,以管理部为单位,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户名在经办支行新建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科目为 767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847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留存印鉴为标有管理部编号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专用章及由中心授权的管理部主任名章。管理部新发贷款均使用此账户。
4、纳入统一核算的管理部,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回收的个人贷款本息全部转入市中心结算账户。
5、因现有农行青鸟系统是按项目进行的划分,为使贷款收回在新旧账户之间区别开,各经办支行应在贷款发放前向分行房地产信贷处申请。
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准备:
农行贷款经办支行接到管理部开出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调查通知单》)后,进行调查审核,审核通过并做好签订贷款相关合同等一系列放款前准备工作后,确定贷款放款日期,并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拨款明细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由经办支行送管理部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部门。《拨款明细单》上要注明拟发放贷款的申请人编号、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拨款日期,其中前四项应与管理部开出的《调查通知单》明细项目内容一致。
三、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发放:
1、管理部根据《拨款明细单》,填写《管理部个人贷款拨款申请表》,通过网络发送到市中心会计处。市中心会计处审核拨款申请表后,填写三联电汇凭证(见附件三),以主动付款方式在贷款发放日当天上午,通过农行的网内往来划款方式,将贷款资金从万寿路支行划入管理部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经办支行在放款日当天拨付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电汇凭证第一联市中心会计处留存,第二联万寿路支行作记账凭证,第三联万寿路支行作为发网内往来的依据。(注:此种方式经办支行不收取电汇手续费)。
经办支行打印的“联行来账凭证”(见附件四)第一联及第二联作记账凭证,第三联通过农行的内部交换传递至万寿路支行,转交至市中心会计处。
2、对于放款全部成功的(所有单笔款项在规定的放款日及次日内都发放成功的视为放款全部成功),经办支行应制作《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放款明细表》(见附件五,以下简称《放款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在贷款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随划款回单(贷款资金从万寿路支行划入经办支行委贷基金户的“联行来账凭证”第三联)通过农行的内部交换传递至万寿路支行,转交市中心会计处,另一份直接由经办银行交至管理部。
3、在放款时,若遇特殊情况当天未能将款项划出,应于次日划出;次日仍无法划出,视为放款失败。经办支行应在放款失败确认日次日上午,通过农行网内往来将该笔款项从管理部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划回市中心在万寿路支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同时制作《放款明细表》。该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随划款回单(贷款资金从万寿路支行划入经办支行委贷基金户的“联行来账凭证”第三联和放款失败款项从经办支行划回万寿路支行的“联行来账凭证”第三联)通过农行的内部交换传递至万寿路支行,转交市中心会计处,另一份直接由经办银行交至管理部。
4、放款明细表的主要作用是向市中心提供个人的委托贷款账号,对于放款成功的申请人在《放款明细表》中“委贷账号”栏填写账号,对于放款失败的申请人在“委贷账号”栏填写未成功字样,并应在表后注明本次放款未成功人数及金额合计,便于核对。经办支行应在表头处加盖该行业务印章。
5、经办支行应在“联行来账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款项用途,如:xx管理部委贷放款、xx管理部放款失败退回等。
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回收:
1、批量扣款还款的回收:经办支行每月应将还入不同委托贷款基金账号内的统一扣划还款通过农行网内往来划款方式,于收到还款当天(或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划入万寿路支行。经办支行录入时应在备注中分别注明该笔款项中所含的本金数、利息数、罚息数;付款人户名中须填写各经办支行所对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名称。万寿路支行应将入账通知“联行来账凭证”第三联)交至市中心会计处。
2、柜台还款的回收:经办支行于收到还款当天(或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将还入不同委托贷款基金账号内的柜台还款填制“特种转账”传票,通过票据交换至万寿路支行。柜台还款应附逐笔对应的加盖个贷经办银行印章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通知单”(见附件六),在“通知单”单据类型中应注明手工正常还款、部分提前还款、全部提前还款、还逾期贷款,随“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见附件七,其中付款单位全称应填写各经办支行所对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名称)转入万寿路支行,转交市中心。
五、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支付
纳入统一核算后,经办支行不再自动划扣委托贷款手续费,而采用由市中心会计处定期支付的方式。市中心会计处每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上月各经办支行划转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分别核定各经办支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上月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填写三联电汇凭证,以主动付款的方式将手续费分别划入各经办支行的开户账户内。
六、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对帐:
1、农行北京分行应在每月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入统一核算管理部的上月个人贷款还款数据盘报送市中心。
2、每月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农行北京分行应提供上月分别不同委贷基金帐号的月末还款大表,及时送交市中心。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还款表”份,见附件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逾期贷款还款表”(一式一份,见附件九)、“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逾期转帐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市中心留存,一份管理部留存,见附件十)。上述表格应由农行北京分行统一装订、附封皮并加盖业务印章。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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