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北京市关于解决目前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各环节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的通知

2017-08-07 08:00:03 无忧保
  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17号   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自2001年12月29日试营业以来,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有关支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担保业务进展顺利。随着个人贷款担保业务的不断推进,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和规范有关操作手续。为保证个人贷款担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担保中心抵押权的顺利实现,各管理部和经办银行应积极配合担保中心及担保中心授权的中介机构(持有担保中心授权委托书,下同)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为避免《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采用2003年启用的新制式借款合同的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并入《借款合同》,不单独填写《保证合同》,下同)第一页贷款人项下信息填写错误,当经办银行在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办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中心。   二、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在《保证合同》首页和第5页及《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反担保)合同》 (以下简称《抵押合同》)首页和第5页填写贷款发放日期;在《保证合同》封面和第2页及《抵押合同》封面和第2页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编号。   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中的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经办银行对上述合同(采用 2003年启用的新制式借款合同的个人贷款除外)中有关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四、对于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个人贷款,经办银行在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采用2003年启用的新制式借款合同的个人贷款除外)时,《借款合同》中有关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章节内容不需填写,担保中心也不在《借款合同》中担保人位置签字盖章。但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第六十九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下填写:   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简称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中心应当与甲、乙方签订《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为方便借款人办理个人贷款担保退费和保险退费手续,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如借款人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应向借款人出具分别以担保中心和管理部为接收人的贷款还清通知单(该通知单须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借款人可持该贷款还清证明在每周三到担保中心办理相应退费手续。   对于非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如借款人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应向借款人出具以管理部为接收人的贷款还清通知单(该通知单须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如借款人担保方式中含有保险,管理部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保险退费手续。   六、为保证担保中心抵押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担保中心及担保中心授权的中介机构监督借款人在《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处签字的情况,各管理部对此应视同管理部监督借款人签字,并配合担保中心及其授权的中介机构在《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上“证明机关”处加盖管理部公章。   七、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凡由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个人贷款,各管理部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交借款人本人所持的《购房合同》原件,并将其作为个人贷款申请资料之一,根据贷款申请流程转送(管理部不留存)。各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应将《购房合同》原件随担保资料(《借款合同》原件2份、《保证合同》原件2份、《抵押合同》原件2份)在10个工作日内返回有关管理部,管理部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通知担保中心或担保中心授权的中介机构将上述材料返还担保中心。   各经办银行在审核由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时,不留存抵押登记有关材料(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房屋未出租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的有关书面通知书),各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将抵押登记有关材料随同贷后资料一同返还有关管理部,由管理部与担保中心联系,办理交接。   八、本文件印发之前,由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中,如有下列非银行存档文件仍然滞留在各经办银行或管理部的,各经办银行和管理部应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滞留文件进行整理并通过担保中心的授权机构转送担保中心:   1、《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3、《房屋未出租证明》原件一份;   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和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的有关书面通知书原件一份;   5、开发商向经办银行交付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一份;   6、《借款合同》原件两份;   7、《保证合同》原件两份;   8、《抵押合同》原件两份;   9、经办银行存档资料以外多出的借款人及购房人身份材料(含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全套复印件、结婚证明复印件)。   九、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凡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委托贷款,在放款后出现开发商向各经办银行或管理部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各经办银行或管理部应及时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及时告知担保中心前来领取并办理交接。   十、由于担保中心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已经生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购买住房的个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及其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已明确由担保中心进行管理、处置且由担保中心代办抵押登记。为保证抵押登记工作尽快开展,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务经办银行将在使用个贷新流程规定前所有非由担保中心担保的个贷资产中已收押《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全部个人贷款抵押登记资料根据抵押物所在区县分类整理完毕,并与担保中心抵押登记小组联系,直接办理交接;以下2、3、4项个人贷款抵押登记资料在管理部的,由管理部与担保中心抵押登记小组联系,办理交接。使用个贷新流程规定后形成的非担保中心担保的个贷资产中已收押的《房屋所有权证》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抵押登记小组联系,办理交接;其它个人贷款抵押登记资料由经办银行整理完毕后返回管理部,由管理部建档管理,管理部每月底将本月接收的抵押登记资料名单(含抵押物详细名称)向担保中心抵押登记小组传递,并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配合抵押登记小组调取资料。上述个人贷款抵押登记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一份;   2、《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3、《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如房屋尚未出租,提供《房屋未出租证明》原件一份;如房屋已出租,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一份;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的有关书面通知书原件一份;   5、《借款合同》原件一份;   6、《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7、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抵押人已婚的,为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各经办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房屋所有权证收押有关规定,并及时与开发商完成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工作。   办理抵押登记工作所需的抵押权人资料,各经办银行应在担保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工作时根据担保中心具体需要向担保中心及时提供。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贷款还清通知单》   担保中心业务电话:64446220转1815-1820   担保中心抵押登记小组电话:64409431、64409432、64409433   担保中心抵押登记小组传真电话:6440943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西街18号贵州大厦祺洋商务中心18层   网址:www.51danbao.com.cn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贷款还清通知单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因购买 房屋而向我行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贷款金额 元,贷款期限 年。   借款人 ,已于 年 月 日至我行将其贷款余额 元全部还清。   特此通知。   银行   (盖章)   年 月 日

标签:   个人住房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