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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代办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14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代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代办业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代办机构代办个人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其它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认定的政策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个人贷款代办业务统一由市中心通过轮候制确认,未经市中心确认的,代办机构不得办理该项目的个人贷款代办业务。
二、对于轮候的项目,由市中心组织上次最后一轮未配号项目的代办机构进行配号,一个项目安排两家代办机构,同时允许代办机构有两周时间进行业务联系,在两周内如代办机构不愿办理配号项目的个人贷款业务,可以放弃,顺延参加轮候,不失去此轮的轮候机会。
三、如一个项目确定的两家代办机构均不愿办理配号项目的个人贷款业务,则由市中心统一安排剩余代办机构采用抽签方式确认由哪两家代办机构代办该项目的个人贷款代办业务。不计入轮候次数。
四、原则上一个项目最多确定两家代办机构办理个人贷款代办业务,每10万平方米(四舍五入)按一个号处理。
五、对于已配号确认的项目有后期开发任务或原代办机构代办完一次配号项目的代办业务,在代办机构自愿、开发商同意、客户满意、没有违规操作的前提下,原代办机构有优先配号权。在优先配号的同时,代办机构即按第四条的原则,放弃相应轮候资格。
六、出现代办机构违规代办指定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的情况,按照其所代办项目面积每两万平方米取消一次轮候。如出现同一代办机构代办指定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的情况两次(含)以上,则取消该代办机构的代办资格。
七、对于违反市中心规定,在业务开展中恶意竞争的,有欺诈行为的,与中心系统人员有不正当经济往来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该代办的代办资格。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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