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对本市医疗保险对象中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病人自负医疗费参照尿毒症透析病人实行减负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对本市医疗保险对象中尿毒症透析病人自负医疗费实行减负的通知》(沪医保〔2001〕47号)精神,现就本市医疗保险对象中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病人自负医疗费实行减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疗保险对象中的肾移植术后病人因病情需要,在开展肾移植术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急诊观察室)或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所发生的抗排异自负医疗费参照尿毒症透析病人自负医疗费实行减负,减负范围和标准以及医疗费用结算程序按照(沪医保〔2001〕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病人自负医疗费减负的医疗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暂限于《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肾脏移植工作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7〕24号)中规定开展肾脏移植的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瑞金医院、仁济医院、长海医院、长征医院七所定点医疗机构。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