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各行业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9年12号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9年7月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按下列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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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年龄 │第1一12个月 │第13一24个月│
│ │ │ 支付标准 │ 支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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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297元 │ 280元 │
│ ├────────┼────────┼────────┤
│ │ ≥35岁 │ │ │
├─────────┼────────┤ 324元 │ 280元│
│满10年不满15年│ <35岁 │ │ │
│ ├────────┼────────┼────────┤
│ │ ≥35岁 │ │ │
├─────────┼────────┤ 351元 │ 281元 │
│满15年不满20年│ <40岁 │ │ │
│ ├────────┼────────┼────────┤
│ │ ≥40岁 │ │ │
├─────────┼────────┤ 378元 │ 303元 │
│满20年不满25年│ <45岁 │ │ │
│ ├────────┼────────┼────────┤
│ │ ≥45岁 │ │ │
├─────────┼────────┤ 405元 │ 324元 │
│满25年不满30年│ <50岁 │ │ │
│ ├────────┼────────┼────────┤
│ │ ≥50岁 │ │ │
├─────────┼────────┤ 432元 │ 346元 │
│30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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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在两次就业中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参照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费标准发给,由每月224元提高到318元。生活费补贴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以后,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也相应提高。
按规定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其失业补助金标准由每月215元提高到280元。
四、9月份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按提高后的新标准发给。对7月、8月已经按原标准发给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其新、老标准差额,在10月底前补发完毕。
五、各区、县要认真核对名册,防止遗留、重复。对7月、8月份已经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保险关系已经转出本区、县的人员,补发时要及时通知本人领取。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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