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生活服务合作联社关于本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合作联社:
经研究,现就本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曾经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规定:
1、凡在1995年底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以上(包括二次)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四次以上(包括四次)的人员,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的三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2、凡在1995年底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并有特出贡献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三次的人员,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的二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3、凡在1995年底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的人员,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二、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规定:
1、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2、凡婚后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夫妻,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三、以上各项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操作程序按本市统一规定办理。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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