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临时性、单一性社会救济向制度化、综合性社会救助的历史转型,城乡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了稳定可靠的制度性保障。
城市低保制度在普遍建立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制度于2007年全面建制,低保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农村五保供养列入财政预算,实现了由农村集体互助共济向以财政保障为主的历史转型。
城乡低保实行分类施保、按标施保和社会化发放,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普遍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逐步推广。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开始试点。废除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建立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尤其是对流浪未成年人采取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等措施。
全国143个城市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建立了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共享机制。加强了城乡低保与扶贫开发、城镇廉租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援助、再就业扶持等救助帮扶政策和困难家庭用水、用电、取暖、交通、通讯等各种优惠政策的衔接,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为基础,专项救助为支撑,临时救助为辅助,覆盖城乡、项目多样、功能整合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并且救助管理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各项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大幅提高。从2002年到2011年,城市低保对象月平均保障标准由148元提高到28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43.9元提高到240元;农村低保对象年平均保障标准由2007年建制时的840元提高到2011年的171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38.8元提高到106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2006年的1608元提高到2011年的3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1224.5元提高到2470元;城市低保对象稳定在2300万人左右,农村低保对象由2006年建制前的1593万人上升到2011年底的5313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2002年的213.3万人增长至目前的553万人,累计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1287.2万人次、流浪未成年人120万人次,常年得到救助的人数达8100多万,占全国总人口的5.9%;从2009年起,中央连续三年为低保、五保对象等群体发放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共计355.6亿元;各级财政救助资金投入总量从172.3亿元增长到1647亿元,增长了8.5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