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广州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正式实施。新《核对办法》主要是对于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进行资产审核,这样在一定程序上可以有效杜绝骗保。
根据《核对办法》,民政、教育、卫生、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事项管理部门对本市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申请,其审核需要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作为参考,且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对申请人经济状况的,可由民政部门委托市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社会救助事项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委托市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核对办法》指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包括居民及其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和资产情况,目前主要对10种可支配收入和5类资产进行调查核对。
5类资产:1.房产、车辆;2.古董、艺术品;3.银行存款;4.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及有价证券;5.其他有价值的资产。
10种可支配收入:1.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及服务活动收入;3.利息、股息、红利;4.财产租赁、转让收入;5.被征地人员生活费及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7.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保险收益金;8.继承性所得、赠予性收入;9.偶然所得;10.其他应计入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