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中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将对符合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救助。
“无论对医院还是一些突发事故的伤者来说,都是一大利好消息。”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欠费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
什么原因?他分析,以前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责令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处理救治后,才能将扣押的车辆取回,这样环环紧扣,很少产生拖欠费用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后,交警会要求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是,却少了扣车等制约肇事者的处罚,肇事者救治伤者全凭道德约束。该法还要求,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伤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而此前东莞没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同时事故责任认定又相对滞后,保险赔偿也难以在最关键的时刻起到作用。”这位负责人说,因此,常常出现伤者无钱治疗而拖欠医疗费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