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
该细则明确规定:家庭财产或家庭支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据了解,对于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该细则明确规定:申请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申请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及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城镇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牧区按自治区扶贫办公布的贫困线标准)。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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