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发布了《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式启动,这将极大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特别是逃逸事故受害者的切身利益。
总体原则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省、设区市、县(市)政府成立以财政部门牵头,由保监、公安、卫生和农机部门参加的救助基金管理联系会议,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财政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此前我省各地虽有形式不同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但缺乏统一标准、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此次《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使我省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纳入正轨。
各司其职
按照规定,省保监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金实施监督。各级交警部门负责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已垫付的抢救费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已垫付的抢救费用。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监督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抢救事故受害人及依法申请基金垫付费用,并负责审核当地医疗机构提供的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在同级财政部门。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依法筹集和管理省级救助基金,按照统筹使用的原则,向各级基金管理机构下达资金,但不直接对当事人和医疗机构垫付资金。
资金来源
救助基金的来源有7个方面,
一是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是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是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是救助基金孳息;
五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是社会捐助;
七是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属地管理、省级补助的管理原则。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实行属地管理,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结合各设区市、县(市)的实施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但不得用作担保、抵押和对外投资等事项。另外,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由受理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队部所在地的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救助方法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及其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能力而需要救助的,有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垫付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肇事车辆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垫付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管理实施办法》特别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事故受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这里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除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抢救费是指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或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会危及生命或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