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由于对方服刑、下岗、重病、残疾或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而拿不到钱的申请执行人,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法院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任晓龙介绍,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这些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服刑、下岗、重病、残疾或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造成一些需要赡养、扶养、抚育、治疗的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案件的主要类型为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其他民事事故赔偿和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
市中院和市民政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建立对执行案件中的特困人员提供社会救助的机制。
对于执行案件中特困人员的救助形式,分为法院已经建立的临时性救助和民政部门负责的社会救助两大类。
根据《意见》规定,今后,在上述这些案件中,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法院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确有医疗困难、经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
此外,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涉及执行赡养、扶养、抚育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民事伤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民事赔偿案件和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等案件,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迫切需要给予救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救助。
向人民法院申请临时性救助,法院审核同意的,按《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执行救助;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的,可按照泰州市及各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给予相应的救助,由执行法院为救助申请人出具协助办理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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