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红原扎实有效地开展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形成了以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五保供养为基础,以教育、住房、灾害、司法、临时性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以其它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社会救助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在该县各乡(镇)加大农村低保和大骨节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今年8月启动了农村低保对象信息录入工作。 2011年农村低保的标准在去年每人每年78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现在每人每年1440元,平均补助水平由去年月人均65元提高到120元;Ⅰ度大骨节病患者标准为每人每年1560元,Ⅱ大骨节病患者标准每人每年1620元,全县共纳入农村低保6844户,11376人。全年共发放农村低保金1030920元,实现了应保尽保。同时,经多方努力,在邛溪镇等部分乡镇实现了农村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由农村信用联社代发),有效确保了农村低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为妥善解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自2002年以来,该县先后多次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上调,低保对象月补助标准由去年每人每月255元提高到今年每人每月337元。目前全县共有城市低保对象645户,1021人,全年共发放城市低保金230余万元,月人均补差达230元,确保了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在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中,该县民政部门组织力量广泛深入宣传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力度,资助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户11839人参加 “新农合”补助资金355170元。并进行二次救助1015人次,发放救助金1305200元。同时,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全县共对患大病、重病的城市低保对象92人次进行了救助,补助资金123600元。
该县切实把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纳入五保供养范围,认真做好五保供养标准提高的落实工作,从1月份起提高了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为每人每月200元、分散供养为每人每月150元,全年发放“五保”供养对象和Ⅲ度大骨节病患者供养金100万元,较好地保障了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