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民政部门均不设立账户,在同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财政专户……10月25日,小编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规范全省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加强全省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保证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安全稳定运行,确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省制定出台了《山西省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根据《方案》,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此次全省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指定的代发机构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个别没有农村信用社网点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方案确定其他金融机构为代发机构。
《方案》特别要求县(市、区)财政局在同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没有农村信用社网点的县区除外);县(市、区)民政局在同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和发放。城乡低保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民政部门均不设立账户;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同级民政局提供的基础信息资料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救助对象以户为单位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姓名为救助对象户主姓名),为其办理个人储蓄存款折(卡),作为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折(卡)。已使用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放的“农民补贴一卡通”的救助对象继续使用“农民补贴一卡通”,同时在摘要栏分别注明“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提标补助’、“生活补贴”、“临时价格补贴”等项目;县(市、区)民政局提前一个月对下月发放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名单及发放金额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汇总结果送同级财政局复核;县(市、区)财政局对县(市、区)民政局报送的发放报告及时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回复同级民政局并通知同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所需资金转入救助对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单、发放金额和同级财政部门的通知,及时、足额将救助资金从专户转存到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救助对象的“农民补贴一卡通”或个人储蓄存款折(卡)中;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必须保证至少在“农民补贴一卡通”或储蓄存款折(卡)上留1元余额;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于每年的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统计汇总送同级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