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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的对策

2017-08-11 08:00:03 无忧保

  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是指国家和集体对农村中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因灾、病等各种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在现金或实务及服务等方面实施的救助活动,以使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主要有三个部分组成:农村救灾制度、“五保”制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目前我国农村救灾情况错综复杂。最近几年,我国各地灾情不断,冰冻灾害、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涝等灾害接连发生。由于灾情地点不一,严重程度及受灾人口各不相同,从而造成了救灾情况错综复杂的局面,给我国救灾救济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

  2.农村“五保”工作压力仍旧很大。我国有7亿农村人口,随着失地农民及进城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以及老龄化社会的来临,目前农村中仍有相当多的人口由于种种原因生活在空巢家庭中。我国现在的“五保”供养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农村“五保”供养的实际需要,很多“五保”对象应保未保。因此,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执行的压力仍然很大 。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仍然需要完善。“低保”工作可以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它是社会保障这道“安全网”的“网底”。然而,我国自分税制改革后,很多地方财政只是“吃饭财政”,有限的资金很难投入到低保方面,即使投向“低保”,数额往往也极为有限。因此,“低保”资金的需求扩张就与地方财政困境之间出现了尖锐的矛盾,农村“低保”工作任重道远。

  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急需建立完整的体系。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国家关于社会救助的很多优惠政策目前尚未惠及到农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体系已相对成熟,但农村“低保”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未能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体系,在管理上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同时,农村社会救助在贫困对象的选择上往往也带有一定的歧视性。

  2.农村社会救助的标准过低。各地财政投向农村的社保资金往往很少,且将救助标准压得很低。很多地区人均月救助资金尚不足100元,这与农村基本最低生活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农村社会救助水平缺少科学的自然增长机制,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及政策的稳定性。

  3.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严重不足。救助资金不足是制约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开展的主要障碍。国家财政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和军人优抚支出的数额比较大,而对于社会极度贫困、因病致贫、因贫致病、老无所养等无法实施有效的救助。目前,多数农村社会救助仅仅有民政和劳动部门的参与,而没有财政和税收部门的支持。在资金筹集过程中,还存在一个突出的矛盾现象,越是经济发达地区,救助资金越容易筹集,而需要救助的对象也越少。但相反,对于贫困地区,有大量的人员需要救助,资金的筹集却比较困难。

  4.农村社会保险需要大力开展。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已有146家保险公司,但这些公司的业务却主要集中于城镇,对于广大农村保险市场业务的开发却鲜有涉及。若各保险公司纷纷开拓拥有7亿人口的农村保险市场,则无论是对保险公司的发展,还是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大大有利的。

  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对策

  1.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要着眼于整个社会救助系统的功能,提高整个体系的救助效果。要从整个体系着眼,整体构思,使各项救助可以相互兼顾,衔接协调,并和社会优抚、各种优惠政策、社会捐赠等紧密结合,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体系,协调推进。今后应加快农村社会救济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农村“低保”为主线,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为辅,多层次、多方位的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体系。

  2.加快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城市中已建立起相对完善、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农村“低保”的建设尚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普遍化的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再分配功能的重要体现,农村地区须尽快建立与国家接轨的“低保”制度,扩大救助的覆盖面,严格规范各种形式的救助项目,不断提高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使农村“低保”的建设引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

  3.加强农村社会救助法制化建设。社会救助体系是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必备的体系,社会救助立法在社会保障的各项立法中应予以优先考虑。国际反贫困的历史也是一部立法保障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都是立法先行的。我国应尽快出台社会救助法,对农村社会救助的实施主体、标准、对象、监督、责任等进行规范,使社会救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社会救助法可以明确规范相关部门的权利与责任,以免出现权利的“越位”与“缺位”。

  4.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整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整个社会救助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其他各项救助制度都需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作为对“低保”制度的配合和补充。但是,又不可把社会救助与“低保”直接挂钩,毕竟二者存在明显的差别。社会救助可以以“低保”为参考,但不可把其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社会救助在确定救助标准和实施范围时,应根据每个单项制度的具体情况,确定各自的救助标准和范围,防止“边缘户”因“一元之差”而产生待遇天壤之别的不公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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