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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注:立法当与社会救助并重

2017-08-11 08:00:03 无忧保

  “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Iloveyou。”8月31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籍妻子kim在微博中声称遭到家庭暴力。照片上,她头部、耳朵、膝盖处都有红肿和流血。

  此后4天,Kim不断地在微博上更新自己受伤的照片,媒体开始关注其家庭暴力事件。9月9日,李阳回到北京,在派出所和kim达成协议,保证不再实施暴力,并公开道歉,接受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帮助。之后,李阳对媒体坦承,他们夫妻之间的冲突已经持续了多年,而且家庭暴力也在不断地升级。

  此事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切和谴责,人们用疯狂来形容李阳家庭暴力事件,让总是被“藏着掖着”的家庭暴力再次成为了热门话题。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当前法律是如何约束的?该怎么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机构又当做哪些工作?小编对此展开了调查。

  家庭暴力

  李阳家庭暴力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但在社会上,遭受家庭暴力的又何止李阳的妻子Kim一人。小编在走访省妇联和郑州市妇联的两天时间,就发现了如下案例:

  闫莹莹,25岁,两个孩子的母亲,常年遭受家庭暴力。丈夫脾气暴躁,特别是喝酒后,对她非打即骂,酒醒后又会痛哭流涕地认错。今年6月,酒后的丈夫一巴掌把她的左耳朵打聋了,闫莹莹在家哭了两天,直到弟弟来走亲戚发现后才报警。后医院鉴定为左耳鼓膜穿孔。

  刘翠娥,53岁,遭受家庭暴力30余年。年轻时丈夫打她都是打折青木棒子,如今儿子已经长大,并娶了媳妇,可是丈夫脾气一点儿没改,以至于一听说公公要打婆婆,儿媳妇会吓得躲进屋里,说“叫得太惨了,我的心都是颤的。”

  王春荣,36岁,因生的孩子都是闺女,屡屡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一次怀孕检查又是女孩,丈夫一脚把她跺流产了。还有一次,丈夫一拳打掉了她的两颗门牙。对此,王春荣都是跑到娘家去躲避两天,在单位只字不提,怕同事笑话。

  “自李阳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我们接到的咨询电话比平时多了两倍,很多女性在倾诉委屈的同时,都会说:‘他不让向外说,但我真的忍不住了。’”省妇联高级心理咨询师刘金洋告诉小编。

  统计数据表明,上世纪中国的家庭暴力90年代比80年代上升了25.4%。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的施虐者也正呈现“高智商”趋势,知识分子至少占了四分之一,而其中90%以上的受害者为女性。

  常被认为是“家务事”

  何为家庭暴力?刘金洋说,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身体暴力包含所有伤害身体的攻击性行为,如殴打、烫伤等。精神暴力的特征为,攻击者以引起他人不舒服情绪的语言或行为来使当事人在精神上受到伤害,如辱骂、隔离等。性暴力指以强迫或胁迫的方式逼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行为或猥亵的行为。

  “他当着孩子的面打我,揪着我的头发往沙发上撞——亲戚邻居过来,大家也都是劝劝,从来没有人报警,8月底他把我的头打破了,肋骨也断了两根——”9月28日,面对小编,频频遭遇家庭暴力的王英女士泪如雨下。她坦言,在乡下,“打媳妇”的事儿时有发生,一些男人会觉得那是正常的家务事。“我们那儿还有句土话,叫‘下雨天打老婆,闲着也是闲着。’大家都不当回事儿。”

  其实,不仅是在乡下,就是在城里,家庭暴力也常被认为是家庭纠纷,是家务事。不仅受害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且他人、甚至一些权力部门也认为“这属于私事,外人不好说三道四”。

  “夫妻吵架,床头吵床尾和,咱们多是劝劝,不好管得太多。”采访中,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郭玲玲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摆不到法律层面。对此,公安执法人员似乎也持类似态度。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派出所的海警官说:“对于夫妻吵架报警的,我们也多以劝

  说为主,就算动手了,只要不是太严重,也很少采取强制措施。万一他们第二天又和好了呢,夫妻之间的事情说不准。清官难断家务事啊。”

  “反家庭暴力意识较淡薄、经济不独立、爱面子,是一些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郑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马明丽说,“除此之外,受害者身边的亲戚朋友、街道办、居委会个别人员也法律意识淡薄,认识错位,把犯罪认为是道德问题、夫妻感情问题,规劝受害者息事宁人,选择忍让和沉默,也是导致家庭暴力非但得不到制止,反而日益恶化、不断加重的主要原因。”

  “其实,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这其中涉及受害者的人身权利、社会伦理道德,以及社会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等多方面的因素,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主任方正大告诉小编,家庭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关系,而家庭暴力是一方对另一方直接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已经违反了基本的法律精神。

  那么,我国法律上对于反对家庭暴力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反家庭暴力规定少起诉举证难

  据了解,在明确规定家庭暴力问题的我国《婚姻家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文一共仅有8条。

  面对形式多样、情况复杂的家庭暴力问题,8个条文不仅总量上无法满足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需要,而且在8个条文中,3个原则性宣示条文只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

  暴力问题的态度,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救助措施的占了3条,真正规定法律后果的只有两条。

  “现有的法律条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上,显得很虚、很空洞,而且相互之间缺乏衔接,难以执行,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保护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受害一方。”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煦燕在接受小编采访时说。

  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还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

  “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是,对家庭暴力事件中当事人的举证问题,我觉得业界应该好好探讨一下,因为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里,发生在外人看不到的地方,所以举证会很困难,但现行的举证规则对受害者却没有一点倾斜,试想被家庭暴力折磨得奄奄一息的受害人,又谈何精力去保留证据呢?”李煦燕认为,对于出现更多的语言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法律的调节更是一个空白。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各界集体呼吁要求针对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全国妇联也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并且为推动国家立法做了一系列准备工作。

  9月21日,全国妇联传出好消息,全国人大法工委已把反家庭暴力法列入首批立法立项论证试点项目,立项论证工作计划10月份开始,年底前完成。

  对此,法学界欢欣鼓舞,律师们更是大胆建言,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起码应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明确、具体地规定何种形式、何种程度的虐待或暴力行为为情节恶劣,构成何种罪名,应受何种惩罚。这就可使定义家庭暴力更具可操作性,避免施暴者逃脱法律制裁,同时对其他人产生威慑作用。

  2.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机构。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及部门特点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关分工,突出部门优势,整合部门资源,避免因干预主体不明、职责不清而造成对家庭暴力制裁不力。

  3.法律对施暴者的制裁和赔偿应更为科学。实践中,对施暴者最有威慑力的措施是拘留,如果法律法规能够更明确具体地规定出拘留的适用条件等,在对付家庭暴力特别是轻微的家庭暴力中就能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另外,应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对再犯者应当课以大数额的抚慰金。

  “在加强和完善立法的同时,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李煦燕补充说,现在一些执法机关不愿过多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之中往往无人干预。实际上,家庭暴力的实质也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只要出现殴打、关押、侮辱等暴力行为,无论够不够得上犯罪,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规定,都应该处以相应的惩罚。

  社会救助

  该出手时要出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社会机构或者单位支持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起诉维权。

  “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没有专门立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各个法律条文中,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所以,相关部门想介入时难免会觉得不那么‘理直气壮’;二是人们大多受传统观念影响,家庭暴力被很多人认为是私密性很强的家事,公权力的介入难免矜持。”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金香爱分析说。

  《法制晚报》2010年8月曾报道,26岁的北京女子董珊珊因遭受丈夫王光宇的家庭暴力被殴打致死。值得关注的是,董珊珊在遭受家庭暴力的4个多月时间里,曾8次报警,但派出所给出的答复却是:“现在还是夫妻,不好管。”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实际上,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如果在事件冲突的开始,就有社会组织或司法外力及时约束,事件不会发展导致极端后果。”金香爱指出,因此,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除了要靠立法以外,社会救助机构也应及时“出手”,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发挥不能缺位。

  “我国目前除司法机关外,还有很多对家庭暴力控制的机构,比如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这些机构应紧密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手段对家庭暴力的控制力,该出手时就出手,及时快速地遏制家庭暴力。”金香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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