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仪式上,江都市浦头镇51岁村民栾圣堂的家人通过救助基金的帮助,向医院垫付了交通事故受害人栾圣堂的抢救费用计35174元。据悉,这是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首例费用,标志着我市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经正式运作。
交通肇事者逃逸
受害人可申请社会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者逃逸或者无钱赔付,伤者往往会因为费用问题错过最佳救治时间。” 在今天的启动仪式上,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倪文连介绍,据我市交巡警部门统计的数据显示,自2004年5月1日至今,全市范围内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445起,拖欠医疗机构费用高达285万余元。
为此,2011年2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等六厅局制定的江苏省正式实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17日,省内各路救办垫付救助基金案件32件,累计垫付金额59.47万元。
四种情形下垫付费用
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须书面说明理由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究竟哪些情形下的费用可以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呢?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以及包括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确需救助的其他须救助情形,费用均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后,才可以继续垫付。因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苦难确需救助的,死亡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最高限额为5万元,重伤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最高限额为3万元。
收到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并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对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救助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的,那么医疗机构挥着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以及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垫付救助,并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果救助基金管理人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应当报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解决。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我省救助基金管理人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救助基金的具体运作。目前该公司已经开通客服专线96019,集中受理全省救助基金的咨询、投诉和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