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从市民政局获悉,经第15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我市对社会救助各项标准进行调整。
在城市低保方面,救助标准由340元/人·月提高到360元/人·月,月人均补差由170元提高到180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低保标准由38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本人的保障标准上增加40元。
在农村低保方面,救助标准由210元/人·月提高到240元/人·月,月人均补差提高到120元。其中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低保标准提高到270元/人·月;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本人的保障标准上增加30元。一、二级重残补助标准为75元/人·月。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中,集中供养标准由3920元/人·年提高到422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3020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补助标准,原城镇户口的由340元/人·月提高到360元/人·月;原农村户口的由320元/人·月提高到340元/人·月。
与此同时,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残疾军人死亡后配偶补助标准由340元/人·月提高到36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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