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7年辽宁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多少?每个省市都会根据本省市实际情况进行最低工资调整,现行辽宁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共设为四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用。
从今年起,辽宁最低工资一档标准,由1300元增加至1530元,提高了2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由13元提高到了15元。12月11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档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档标准为1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档标准为9.5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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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现行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名称】: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人社〔2016〕312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杜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I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档标准为9.5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周内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l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
沈阳城区1530元/月 上调幅度17.7%
11日,省人社厅下发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档标准为9.5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为我省的第九次上调,调整幅度较大,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达17.7%。依照往年情况,沈阳市城区将执行一档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0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或将执行二档标准,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
增设第四档 各档差距缩小
自2013年7月1日调整后,我省至今已两年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次上调除提高幅度较大外,分档也有所变化。上次分为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00元,二类地区1050元,三类地区900元。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之间差250元,二类和三类之间差150元。
本次调整由三档改为分四档,各档次之间的差距也有变化,一档和二档间差210元,二档和三档差120元,三档和四档差180元,各档间差距有缩小的趋势。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本次分为四档,主要考虑到辽宁全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需要,将档次分的更细,接下来各市在考虑到自身因素上报调整方案时,可选择的档次更多,调整也将更具有针对性。
【温馨提示】2017年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相关内容暂未公布,先沿用2016年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相关资讯。小编会一直关注相关信息,到时及时更新内容。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执行时间】:20041201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用人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因素。
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按照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公布施行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八条 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或者调整方案(含最低工资确定或者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分档分类标准和说明,下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工会拟订,经征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可以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拟订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与本市其他区域有所差别。
第十条 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者调整方案批准后7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一条 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界定劳动定额,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依法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最低工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1201起施行。1994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条例】: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与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与规定、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问题解答】
一、2017年辽宁省政府最低工资还能上调吗?
【答】2016年年初上调过,2017年一般情况下不会再上调。
二、辽宁沈阳最低工资不给发怎么投诉?
【答】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资,或支付的工资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由劳动局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或拖欠工资。
劳动者如果申请劳动仲裁,需书面提交仲裁申请书,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出勤记录等,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主张可以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的。
三、我工作31年因工作的原因患腰椎间盘突出,不能上班 ,长期在家休息。公司应该怎样支付我的病休工作?
【答】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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