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1届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根据办法规定,从2012年起,高温津贴为每月150元,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共计发5个月,总共750元。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全文
【政策文件】:《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发文字号】:粤府令第166号
【执行时间】:20120301
- 目录
-
- 全文内容
- 政策解读
- 问题解答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劳动法高温补贴指导文件)
全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十条 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用防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的;
(二)未设立休息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1、维护职工高温权益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对工会在维护职工高温津贴权益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工会的监督职能。根据该办法,工会可以做的工作主要有:
1)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2)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3)对用人单位违反该办法的,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提请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2、明确高温天气下相关部门职能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媒体、工会、企业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及组织在高温天气下的职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3、高温天气应当采取的保障措施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同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设立休息场所,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并且配备防暑的药品,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高温天气应当缩短工作时间甚至停止工作,但不得因此扣减员工工资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除了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外,应当缩短工作时间甚至停止工作。具体为:日最高气温39℃以上,则当日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37℃至39℃(不含39℃),则当日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35℃至37℃(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还强调,因为上述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或停止工作的,不得因此扣减员工的工资。
5、6月至10月应对高温工作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及清凉饮料,扩大了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年的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户外露天工作的人员以及室内高温工作人员(室内温度33°C 或以上)发放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并强调清凉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按照我省现行的标准,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照规定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此前,《通知》中对于高温津贴的规定比较模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仅对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有给付高温津贴的强制性要求,《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在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对户外工作人员以及室内高温工作人员必须发放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这就扩大了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
6、高温中暑可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违反规定将被处罚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的,以及未依法设立休息场所的,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政策解读
一、工厂没按《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发放高温补贴怎么办?
【答】:依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高温津贴为每月150元,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共计发5个月,总共750元。如果工厂没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可以到工商局查询你所在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再携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到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工作环境温度由用人单位举证)
二、违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
1、符合发放条件而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其他规定,劳动者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司不发高温费该怎么为权?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150元标准的高温津贴,同时要求定时发放清凉饮料。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应的高温劳动待遇的,可以到劳动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去投诉。
标签: 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