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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74号)

2017-08-12 08:00:03 无忧保

【导读】为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务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文

1、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3、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8、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9、本规定自19950501起施行。该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0101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05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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