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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国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2017-08-12 08:00:03 无忧保

【导读】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三红补助标准,平均增幅超10%。

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部分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城镇"三属"的年定期抚恤金分别为:烈士遗属21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8050元,病故军人遗属16980元,详细执行标准如下。

2016年最新国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的抚恤补助标准为:
一、全国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为指导;(详细标准请查下表)
二、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其中:烈属标准提高到每年21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标准提高到每年18050元,病故军人遗属标准提高到每年16980元;

三、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0%为指导,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提高到每年4593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年提高到4593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年提高到20720元;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40元,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
五、建国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均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我省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后达到每人每月47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5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1)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6230元/年
因公 64140元/年
因病 62040元/年
二级 因战 59940元/年
因公 56780元/年
因病 54660元/年
三级 因战 52590元/年
因公 49420元/年
因病 46290元/年
四级 因战 43100元/年
因公 38910元/年
因病 35750元/年
五级 因战 33670元/年
因公 29440元/年
因病 27340元/年
六级 因战 26310元/年
因公 24890元/年
因病 21030元/年
七级 因战 19990元/年
因公 17890元/年
八级 因战 12620元/年
因公 11550元/年
九级 因战 10480元/年
因公 8420元/年
十级 因战 7360元/年
因公 63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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