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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三无人员增多项福利

2017-08-13 08:00:03 无忧保

  小编昨日从烟台市民政局获悉,为加快推进社会福利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我市城镇“三无”人员的合法权益,自本月1日起,我市就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

  出台了相关意见,为全市城镇“三无”人员加强福利保障。

  享受对象全市城镇“三无”人员

  城镇“三无”人员是最需要政府保障的特殊困难群体之一。昨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意见针对我市的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不含孤儿)。”

  福利之一 供养标准自然增长与城市居民收入挂钩

  建立城镇“三无”人员福利补助制度和自然增长机制。自2012年6月1日起,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无”人员保障经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全额负担。分散供养的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拨付至“三无”人员入住的养老机构。建立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同比例、同时间增长。

  福利之二 散居“三无”人员由政府购买居家服务

  对城镇散居“三无”人员,由政府购买服务,每月提供不少于30小时的生活照料等居家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城镇“三无”人员冬季取暖工作。将城镇“三无”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并将其中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城镇“三无”人员的丧事料理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着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由其生前所在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丧葬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开展经常性上门探望、走访慰问、送医、送娱乐等活动,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城镇“三无”人员中间。鼓励和支持开展各种自愿者活动,为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福利之三 私有财产占用人应当履行供养义务

  依法保障城镇“三无”人员的财产权益。城镇“三无”人员的私有财产被非本人使用的,占用人应当履行供养义务或者支付收益,转移、变卖或租赁私有财产所得,计入生活来源。对集中供养对象个人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在征得本人同意并签署协议的前提下,交由供养机构代管。城镇“三无”人员退出保障或死亡之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供养协议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享受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提出享受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待遇申请的人员,县、街道、社区三级要认真调查落实,严格审批程序,并做好建档造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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