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学研究所原所长景天魁指出,中国有30%左右的青年基本靠父母供养。对于屡次拒绝就业建议、长期赋闲在家的年轻人,他建议,“取消其享受各种社会福利的资格,以起到鞭策作用”。
成价值实现方能消除啃老忧虑
青壮年,理应是社会的中流砥柱,也是创造价值最好的华年。但如今,多少青壮年壮志未酬,却当起了啃老的“襁褓族”,并随着群体性地扩大,正日渐成为社会忧虑。梁任公曾言:“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独立则中国独立”,如今青壮年正沦为“啃老族”,社会何以图强。
景天魁认为应激励“啃老族”自立自强,取消其享受各种社会福利的资格,以起到鞭策作用。逆境的倒逼,固然是激发斗志的一种方式,“啃老族”的出现,个体斗志的丧失和理想的迷茫也固然是原因之一,不过,啃老之所以会衍生为一个社会族群,更多的恐怕是基于现实环境的无奈。因此,仅靠对个体的倒逼和鞭策,恐怕并非消弭啃老现象的良方。
少年壮志当拿云,如果理想不是遥不可及,如果不是原始资本积累太过艰难和漫长,如果不会论为“房奴”、“孩奴”等生活的奴隶……那么,又有多少青年愿意像寄生般活着。一个人的尊严,需要依靠自强自立的人生来支撑,“啃老族”们虽然依傍的是父母,何尝又不是放下尊严以求苟活。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现象,是不是意味着另外35%就不啃老呢?显然不是,更多的可能是因为这些家庭缺少丰厚的资本积累,这些年轻人无老可啃罢了。
鼓励独立自强,并不意味着让年轻人在荒瘠的盐碱地上野蛮生长;价值的实现,也需要依靠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多的机会选择。并不公平的竞争环境,逼仄的上升通道,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正成为埋葬青春和理想的坟场。优势的机会和资源集中在小部分人的手中缺乏良性的循环和流动、阶层的固化和断裂、社会保障滞后……如果覆压在年轻群体头上的天花板不揭开,那么要以直立的状态行走,恐怕并非易事。 飞翔的高度,除了取决于翅膀的坚硬和超凡的勇气,更是取决于空间是否足够广阔。青年自立自强,同样如是,价值实现空间的大小,决定着年轻人是选择勇敢地自强自立,还是迷恋于父辈的襁褓安心啃老。价值空间的开拓,又主要体现在机会拓展和保障完善上。机会的拓展,需要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循环,需要打破当前固化的资源分配格局,消除垄断;而保障的完善,需要国家在制度层面上,切实保障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福祉得以广泛实现。有机会、有保障,个人的价值实现才有更大的可能,啃老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破解。
有梦想谁都了不起,但是如果没有梦想实现的空间,那么梦想就很可能变成幻想甚至空想。青年自立自强,如何让这股激流化为社会发展和改革进取的动力,由啃老这一忧虑,改革者应该有更深层次的思考。只是停留在个体激励,而无视青年价值实现的空间,恐怕难以理解“啃老族”们被动啃老的苦衷,更无法听到那来自逼仄空间里自由生长的呐喊。拥有广阔的空间,马不扬鞭自奋蹄;而价值实现的空间逼仄,年轻人难免变成被蒙住眼睛、啃着干草在固定轨道上拉磨的驴子。“不啃老”首先要完善社会养老体制
前段时期,传媒不断炒作希望将“常回家看看”和“不准啃老”予以立法,一些社会学家也起来鼓噪,认为这有助于从法律上去保证和倡导社会的尊老风气,还打出了“和谐”的旗帜,想法当然不错,还获得不少老年人的拥护。
不过,美好的理想有时并不能付诸现实。以“常回家”而言,立法了就能保证吗?未必。一是这个“常回家”的“常”字含义难定,3天回家一趟是“常”了,那么,在外打工的人3个月回家一次算不算“常”?在国外打拼的人3年回家一次算不算“常”?若强调“常回家”,大禹治水12年三过家门而不入不就违“法”了?二是就算子女回家了,回去后干什么?若敬老、陪侍老人、照料老人,当然很好,若回去是看牢老人的房子财产,或不让孤身父亲或母亲找老伴,这种常回家,父母也未必欢迎吧?三是若子女忙于赚钱搞事业走不开,难道要子女扔掉事业回到父母翼下窝着?四是异地子女若“常回家”,乘高铁的票价,月薪5000元以下的人能承受吗?国家能保证车票随到随买吗?春节临近了,在外打工、打拼的子女们想回家,你看他们为一张车票那个辛苦样,“常回家”立法了,不是在逼大批子女违法吗?至于立法不让“啃老”,亦是荒唐之举,因为“啃”有程度不同,所以也就无法界定,朋友讲了一个例子:有次与弟妹们议论某邻居儿子成家后不肯离家,天天在父母处吃喝,婚后5年未贴过父母钱,于是大家便谴责该子“啃老”,朋友自己女儿一声不啃,长辈们问她什么态度?她无奈说:“我买房,妈妈给了我30万元,我虽独立生活,实际上我比邻居儿子啃得更厉害呢。”朋友兄弟姐妹谔然。
“常回家看看”其实是一种艺术语言,而“不啃老”也只是一种意境,若用法律来规范,则就会走向荒唐,因为法律需要具体、需要可操作性,若法律上的界定都难以实现,则如何立法?况且法律是冰冷的,而亲情是温暖的,若想用法律来抚慰、增加亲情,恐怕常常会南辕北辙。
提倡“常回家”,目的是要使老年人的精神有所慰藉,但这亦无法一刀切,例如:若子女需外出打工养家(包括养父母)、在外打拼事业,法律硬逼着子女“常回家”,经济拮据问题谁解决?而对许多家庭而言,若不常回家,才是更负责的态度。还有,“常回家”如果是给父母受气、拿父母的财物,我看这种“常回家”也没啥意义。其实,父母对子女“常回家”需求亦各不同,有的是精神上的,太寂寞,想陪陪说话;有的是牵挂式的,看不到子女牵肠挂肚;有的是物质上的,希望子女给钱给物;还有的是照料生活,起保姆作用,买汏烧洗陪看病等;甚至还有要子女不断给长辈办事的,所以,家庭慰藉是个复杂问题,亲情问题只能用精神方式解决,要实事求是,而且其中因经济、地位、区域、职业、文化背景等的不同,亲情慰藉的方式绝不会等同,法律是无法去规范的。 现在之所以提出“常回家”、“不啃老”问题不能入法,其实归根到底还是个尊老敬老问题,现在我们已经有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这个法律并不完善,一是它对社会尊老敬老的法律问题基本避开了,对公共场所歧视老年人问题束手无策;二是它对针对长辈的家庭暴力惩处过轻,逆子逆女一般的虐待父母不会判刑,造成严重后果未死人的也不判死刑,对忤逆子女的暴力威胁更是无法惩处,至于子女强行夺取长辈财产的行为,也都是以“家庭自己人”而不是从公民财产不可侵犯的法律角度去对待,而对父母被遗弃,法律惩处亦常常“淘浆糊”,难以严肃执行,总之是失之过宽,凸显法律在护老、敬老方面很不得力,于是,公众便只能钻牛角尖,在所谓“常回家”、“不啃老”方面去动脑筋立法,焉知此乃一样是走进一条死胡同。
我以为,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一是要完善社会养老体制,物质上为老年人解除后顾之忧;二是应提倡老年人的自立意识,若身体好、经济上又不依靠子女的长辈,应该有自己的生活天地,彻底“放飞”子女;三是全社会应造成一种“老人是宝”的氛围,造成敬老、尊老的好风气。而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要重刑惩处家庭涉老的暴力,立法界定各种程度的忤逆罪,如肉体伤害、暴力威胁、精神冷暴力、弃养、抢夺父母财产等,不妨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为《家庭敬老爱幼秩序法》(或称《家庭法》),先集中解决家庭敬老尊老问题,建立家庭的尊老爱幼秩序,使针对长辈亲人的各种暴力能获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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