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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泰州医保补缴政策

2017-07-18 10:12:30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政策早报:医保补缴的条件是什么,医保补缴有哪些新政策发布。关于泰州的医保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泰州医保补缴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泰州医保补缴范围调整

  【关键词:人员范围】

  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键词:补缴及待遇计发】

  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右表)。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关键词:费用筹集】

  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关键词:养老金领取】

  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全省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对工作经历的认定,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四类人补缴15年养老保险后 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前,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是不给往前补缴的,只能往后延伸缴费,而现在为了保障部分特殊群体的利益,南京开了个“口子”, 从本月起,至今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了补缴对象、补缴标准,待遇计发等。

  要注意的是,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可从11月10日起,到户籍所在街道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待遇标准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55 583.7 63 662.5

  56 590.1 64 681

  57 596.9 65 702.5

  58 604.4 66 727.7

  59 613.7 67 761.8

  60 622.5 68 804

  61 633.8 69 864.7

  62 646.3 70及以上 937.8

  [补缴对象]

  几万人的养老有着落了

  南京市人社局副巡视员王正平介绍,凡2011年6月30日前具有南京市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江苏省户籍人员,在2003年江苏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在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具有城镇户籍的),可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来说有四类人:(1)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这里的“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2)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3)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未参加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4)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这项补缴政策将惠及多少人?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李丽琴说,虽然没有做过具体统计,但几万人是肯定有的。平时,经常有这类老人来咨询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今年他们的养老有着落了。

  如何确认身份?李丽琴表示,符合补缴费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档案,如没有原始档案的,需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补缴标准]

  “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据悉,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2011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南京一名56周岁的男子,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他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计发]

  每月养老待遇最少583.7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今年7月起执行,也就是从7月至缴费前的都会补发;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执行。养老待遇每月最少583.7元,具体标准见上表。

  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特别提醒]

  曾一次性退保的人员也可补缴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取消了这一办法,转为个人可申请延缴延退。记者了解到,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比如参保时间晚或中断缴费等,导致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现在,这部分退保人员也可以搭上此次的“顺风车”,只要一次性补缴,也可以享受每月的养老待遇了。《通知》规定,曾参加过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6月30日前已按省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江苏省城镇户籍人员,符合补缴条件的,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享受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退还,原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泰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养老保险缴费上限提高至1354元

  泰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养老保险缴费上限提高至1354元,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7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将实施新的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提高了1354元,缴费工资下限不变,这是我市近年来首次没有提高缴费下限标准。今年7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期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从去年的15446元上调到16800元,上调1354元;月缴费工资下限仍然执行2550元。

  我市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五项保险的社保基数都参考的同一个基数,即养老保险基数,下限标准不变,意味着一些低收入者的月社保缴费负担也不会变。中金网7月7日

  据悉,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和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泰州地税当期社保费征缴率超99 %

  泰州地税局征缴社保费45.67亿元,占当期应征缴额的99.26 %;清缴往期拖欠社保费0.47亿元,占拖欠额的9.23%。据悉,社保费征收创佳绩源于泰州地税部门四举措强力推进的结果。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该局对正常发放员工工资的单位,确保征缴率达100%;对员工工资发放虽不正常但有能力缴纳或通过努力能够缴纳的单位,确保征缴率达100%;对停产倒闭和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核实后报请社保部门共同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

  加强基础信息核实维护。该局导出社保登记名册,联系核对、系统维护,完善基础信息、银行账号等数据,督促相关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建立长期欠费清缴机制。该局根据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将欠费清缴列入日常工作,按月催缴当期欠费,并与纳税风险评估工作相结合,凡进行风险应对的单位,税费统查,必要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清理欠费。

  建立社保信息共享平台。该局与社保部门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互享,对长期关停或税务登记已注销的单位,及时从应缴基数中剔除,提高社保费数据质量和征缴效率。

  泰州职工生育保险与医保合并新规定

  作为全国12个试点城市之一,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开展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一年。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据了解,我市现行的生育保险由职工的单位为其缴纳,缴费标准是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

  近日,市政府印发《泰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从2017年7月1日起,通过一年时间试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进一步加大生育保险的扩面力度,实现应保尽保。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人社部门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后基金安全运行。

  全市在2017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原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探索建立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费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

  这两项险种为什么要合并?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负责人易纯表示,两险合并能够带来一个最为直观的好处,那就是扩大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

  易纯告诉记者,“尽管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范要求企业必须给员工上‘五险一金’,但实际中,仍然有一些中小型企业想尽办法只给员工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三险捆绑的形式进行征缴。”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可以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促进妇女公平就业,让更多的职业妇女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就显得尤其重要。

  “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意味着只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就可以同样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按照二者参保人数的比例,合并后将极大提高我市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特别是使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群直接受益。”易纯表示,人社部进行两险合并的试点,最主要目的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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