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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意见

2017-09-26 08:00:03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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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包括:

标签:   社会保险基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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