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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9-27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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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执行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对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规定。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参保人员按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将1998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时相应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不重复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清理其养老保险关系时,凡与本人协商不一致或难以取得联系的,经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确认后,可以先保留其数额最高的基本养老金继续发放,其它暂停发放;待协商一致后,再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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